索 引 号 | 014416330/2018-08582 | 分 类 | 市政府文件 综合政务,法制 通告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8-07-06 |
文 号 | 泰政发〔2018〕11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结合市区实际,现将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通告如下:
第一条 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如下:
(一)海陵区、泰州医药高新区:新通扬运河以南、周山河以北、南官河以东、兴泰公路(经永定快速路、东风快速路至周山河)以西形成的区域;
(二)高港区:环港大道以南、港口路以北、南官河以东、高港大道以西形成的区域;
(三)姜堰区:新通扬运河以南、328国道以北、溱湖大道(双登大道)以东、229省道以西形成的区域。
第二条 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第三条 本通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