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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330/2018-09237 分 类 市政府办文件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7-26
        文 号 泰政办发〔2018〕89号 有 效 性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标准创新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26 11:32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标准创新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

         

        泰州市标准创新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各类标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泰州市委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品质泰州的意见》(泰发〔2018〕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加快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17〕1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标准创新奖的申报、评审、表彰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标准创新奖由市政府设立,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奖项。

        第四条 市标准创新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表彰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成立市标准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简称“市评审委”),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标准化和计量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标准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负责市标准创新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市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标准化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标准创新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标准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标准创新奖及其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市标准创新奖的奖励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主导起草的标准项目和主承担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主导起草是指在标准起草者名单中排名首位。

        (一)标准项目

        1.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或者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项目;

        2.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且已实施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国家标准项目;

        3.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且已实施1年以上的行业标准项目;

        4.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团体标准试点单位发布、且已实施1年以上的团体标准;

        5.经省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且已实施1年以上的地方标准项目;

        6.经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且已实施1年以上的地方标准项目;

        7.自我声明公开、且已实施1年以上的企业标准。

        (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为主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通过考核验收、且已实施1年以上的项目。

        第九条 市标准创新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不超过1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3项。奖金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上述各等级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条 市标准创新奖按照标准项目或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一)一等奖:标准项目或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标准项目或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标准项目或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市标准创新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有效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应规范,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事件,无其他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二)申报单位为标准主导起草单位或为主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

        (三)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市级以上政府标准创新奖。

        第十二条  市标准创新奖实行推荐制度。推荐单位为各市(区)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可靠,并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四章 评审和奖励

        第十五条 市标准创新奖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市评审办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按照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三)审议表决。市评审委对专家评审组提出的建议授奖名单进行审议,表决拟授奖名单;

        (四)社会公示。市评审办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15天;

        (五)异议处理。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评审办提出对拟授奖名单的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相关材料。市评审办对收到的异议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市评审委。参与异议调查和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提出者的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六)审定批准。市评审委对公示、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确定获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标准创新奖的单位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市标准创新奖获奖项目编写人员获奖情况应当记入个人档案。该奖项可作为申报专业职称评审的成果业绩。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标准创新奖评审工作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回避:

        (一)与受评审单位直接相关的人员,不得参与对该项目的评审;

        (二)与受评审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得参加对该项目的评审。

        第十九条  申报市标准创新奖的单位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明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申报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市标准创新奖的,撤销奖项荣誉,追回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条  参与市标准创新奖评审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者终止评审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评审办组织制定《泰州市标准创新奖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印发

        泰政办发〔2018〕8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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