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58/2018-08949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卫计、妇女儿童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卫计委 | 发文日期 | 2018-08-02 |
文 号 | 时 效 |
7月12日,经过市长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长史立军签发,泰州市第8号政府令《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这部规章自2018年8月15日正式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过程
经过专家论证,市政府立项,在“泰卫监”微信公众号和泰无聊网站以发送红包的形式吸引公众意见征集1600条,分别召开全市监督员、游泳场所业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全市法制办等多层面的意见座谈会,先后咨询省内、上海、浙江多名专家,形成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召开游泳场所业主和多次专家论证,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风险评估,形成送审稿。
二、为什么要立法
1、游泳场所数量逐年增加,卫生问题也逐渐增多,已成为市民投诉的热点;
2、公众健康危害事件的危险性迅速上升;
3、相关法规要求严重滞后,无法落实有效监管;
4、贯彻“放、管、服”的要求,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三、重要意义
1、全国第一部游泳场所的卫生专业地方立法;
2、开门立法得到全社会的支持,无论监督员、游泳业主和消费者均积极响应并支持此次立法,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普法宣传;
3、不但是政府规章更是标准规范,条文以业务指导为主,从场所、设施、布局、水质、消毒、应急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四、主要特点
1、控制泳客人数。此次政府规章通过2个方面来有效控制泳客人数。一是规定了泳池的人均面积不得低于2.5平米,二是限制更衣柜数量。
2、严把水质卫生。一是有效落实强制淋浴,规定强制淋浴的通道长度不少于2米,喷水装置不少于3排,每排间距不超过0.8米。二是有效落实补充新水。通过安装补水专用水表,规定游泳100人次以上和以下的补水数量来强制补水。三是有效落实池水循环。规定每4小时池水循环一次。四是有效落实浸脚消毒。明确了浸脚池的宽度和深度以及水深和排水设施。
3、引入健康承诺。引入信用管理机制,推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赋予游泳场所管理者更多的权力。
4、规定暂停开放。涉及池水微生物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等5类情况的游泳场所应当立即暂停对外开放。
5、强化处罚力度。此次政府规章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水质、空气质量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等共7条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