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30/2018-11346 | 分 类 | 市政府文件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通告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8-12-28 |
文 号 | 泰政发〔2018〕19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国务院决定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一项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8〕17号)和《市政府关于我市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18〕26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将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江苏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为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普查正式登记工作将于2019年1—4月进行,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上门进行登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接受经济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普查登记,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请普查对象准备好相关证照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及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积极配合普查员准确、完整采集相关信息。对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开展普查工作,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普查数据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如有违反以上法律法规或损害普查对象利益的情形,请向泰州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市(区)经济普查机构举报。
举报电话:
泰州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0523—86839043
各市(区)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靖江市 0523—89181316
泰兴市 0523—87638499
兴化市 0523—83326565
海陵区 0523—86232336
高港区 0523—86966775
姜堰区 0523—88109380
医药高新区 0523—89690469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