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98/2018-12187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局 | 发文日期 | 2018-12-29 |
文 号 | 泰行审发〔2018〕54号 | 时 效 |
泰州市高港区、医药高新区行政审批局,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姜堰区文广新局,海陵区文体旅新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推动流程优化、材料减化、效率提升,增强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印刷行业发展实际,现就“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审批”许可流程再造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流程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该权力事项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据此,该权力事项取消筹建阶段的申请;取消批前现场勘查,改为批后核查,批后核查由我局委托各市(区)有关部门1个月内组织实施。
该权力事项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医药高新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泰政发〔2017〕176号)文件仍委托医药高新区行使。
新的审批流程如下: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当场审批和发证→批后核查。
二、降低准入门槛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取消“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的准入条件。
三、精减申报材料
该权力事项的申报材料在原有15个材料基础上,取消“筹建申请书”、“江苏省设立印刷企业筹建表”、“开业申请书”、“企业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场所平面图”、“设备清单”等材料;将“江苏省设立印刷企业筹建表”、“设备清单”与“江苏省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的内容进行整合,形成新的“江苏省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精减后的申报材料如下(共3类6个材料):
(一)《江苏省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承诺的材料内容:
1. 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明等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2. 设备权属证明材料;
3. 《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包装装潢印刷企业2人以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1人以上;
4. 印刷业管理制度。
(三)告知承诺书。
四、相关要求
各市(区)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积极主动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做到流程最优、材料最减、服务最好、效率最高;同时要按照要求切实把好批后核查关(医药高新区委托审批关),“谁审批、谁负责”、“谁核查、谁负责”,防止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低水平、低质量竞争。
附件:1. 《江苏省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
2. 《印刷企业核查报告(样本)》
3. 《告知承诺书》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2
印刷企业核查报告(样本)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根据你局的审批信息, 年 月 日我局组织对 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相关信息据《营业执照》填写)
二、核查情况
(包括现场查看的生产经营场所情况、人员情况、五项制度落实情况等)
综上,我局认为该单位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特此报告。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审批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
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共3类6个材料):
(一)《江苏省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承诺的材料内容:
1. 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明等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2. 设备权属证明材料;
3. 《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包装装潢印刷企业2人以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1人以上;
4. 印刷业管理制度。
(三)告知承诺书。
四、材料的提交
申请人应于作出承诺前提交上述所列材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市行政审批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告知各市、区有关部门,委托其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15个工作日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泰州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审批)》的内容,愿意作出相应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