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30/2019-08303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市场监管 决定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9-12-13 |
文 号 | 泰政规〔2019〕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17年11月7日发布的《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泰政规〔2017〕9号)予以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不超过8家,其中市长质量奖每次评定不超过4家,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次评定不超过4家”。
二、第五条、第六条中的“市质监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资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当年申报组织评审总得分500分以上,且排名全市前8位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本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19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