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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64/2019-00793 分 类 机构职能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9-03-30
        文 号 有 效 性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03-30 00:00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类标准、基准、技术规范。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计划并且组织实施,依法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且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统筹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

         (三)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国家、省、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且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审批或者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且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环境监测相关工作。承担执法监测、调查监测、监督监测、应急监测等相关监测管理工作,调查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且进行预警,承担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做好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十)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制定并且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信息化技术指导工作,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大平台、大系统等;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且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的工作;

         (十五)完成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对各直属局(分局)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加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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