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6/2019-06177 | 分 类 | 价格监管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发文日期 | 2019-06-12 |
文 号 | 时 效 |
泰州市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平稳理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发改工价发〔2019〕323号)要求,按照我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理顺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市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1.居民用天然气每立方米销售价格第一阶梯(年用气量300立方米及以内)由2.42元调整为2.68元,一至三阶梯价格比例仍保持原规定1:1.1:1.4的水平,第二阶梯(年用气量300-600立方米及以内)由2.66元调整为2.95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由3.39元调整为3.75元。
2. 学校(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及其不对外营业的食堂、浴室)和民政福利机构(孤儿院、社会福利院)及驻军办公等执行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居民阶梯第一、二档气价的平均水平,每立方米由2.54元调整为2.82元。
3.计量缴费周期等政策保持不变,阶梯气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不足一年的用户按月折算。
二、相关配套政策
1.扩大对困难群众的优惠幅度。市区低保、特困家庭每月每户免费用气量由6立方米提高至8立方米。超过免费用气量部分不论气量多少,一律按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2.进一步优化简化多人口家庭用气认定办法。
(1)户籍5人(含)以上的家庭,每增加1人,增加用气量基数50立方米/年,气量基数增加值最高不超过150立方米/年。用户可凭户口簿(本)前往市区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网点申请确认后执行。
(2)家庭成员在市区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但事实在一处住房共同生活,超过5人(含)的,每增加1人增加用气量基数50立方米/年,气量基数增加值最高不超过150立方米/年。用户凭户口簿(本)、所属社区(村委会)证明,经燃气公司确认后执行。
(3)户口不在市区,但随市区常住户籍人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超过5人(含)的,每增加1人增加用气量基数50立方米/年,气量基数增加值最高不超过150立方米/年。用户凭缴费发票、户口簿和居住证或所属社区(村委会)证明,经燃气公司确认后执行。
三、完善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进一步完善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天然气门站价格联动调整机制。
1.价格联动条件。当国家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上涨或下降累计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市区居民用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与天然气门站价格作同步、同向联动调整。累计变动幅度未达到5%,或者在同一联动周期内实施联动后天然气门站价格又发生变动的,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
2.联动公式。价格联动调整金额(含税)=(调整联动周期内天然气门站结算价格-上期联动周期天然气门站结算价格)/(1-管道天然气供销差率)。
3.联动周期。根据国家门站价格调整适时联动,一般不低于半年。
4.联动程序。当符合联动条件后,由我委按规定程序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市发改委网站公布联动后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5.为保持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相对稳定,对多气源、多途径采购的天然气补充居民用天然气供应的,差价部分尽量通过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解决。
四、相关要求
1.各天然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平稳实施。并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采取具体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为居民的政策咨询和用气申请提供更多便利。
2.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与上游供气单位的合作沟通,要多气源、多途径采购,确保我市生活、生产用气。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价格从2019年6月20日执行,6月20日起第一次抄表收费仍按原价格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特此通知。
泰州市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