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862/2019-06262 | 分 类 | 机构设置 国有资产监管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9-06-19 |
文 号 | 有 效 性 |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泰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分类处置、督办和核查在巡视巡察、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规章、制度。
(九)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秘、会议、信息、档案、机要、安全、综治、信访、保密、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年度工作目标的编制、分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和接待联络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二)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承担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及转让、划转等处置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监督、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的工作。承办国有资本预决算编制、执行的有关工作。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做好国有资产监管、产权登记等平台相关工作;
(三)发展改革处(政策法规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的牵头组织及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解散、清算、关闭破产等方案。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的改组和组建方案。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对口支援、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的政策建议。依法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组织实施普法教育。综合归口指导监督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四)考核分配处。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指导所监管企业风险管控。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分类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并做好考核结果的应用。规范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承担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工作,拟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拟定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五)监督稽查处。组织做好所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监督、规范所监管企业的融资和融资担保等行为。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债方案。指导企业做好债务化解、压降债务规模、防控债务风险。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工资给付以及工程款按期及时支付等工作。拟订监督工作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有关方面移交的需要企业自行整改落实的问题,向企业下发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或整改通知,并督促企业整改。对有关方面移交的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开展延伸检查,对涉嫌重大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建议,研究落实并跟踪督促。对有关方面监督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对所监管企业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研究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推动所监管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企业信用度;
(六)人事教育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研究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及董事队伍建设,做好外部董事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所监管企业中层干部任用审核备案工作。拟订向市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负责审核所监管企业人员招聘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工作、教育培训工作。配合考核分配处开展企业领导人综合考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外事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七)党群工作处。指导所属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及换届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对外对内及新媒体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加强和完善民主管理机制,落实职代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建、党的纪律检查、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推进机关作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