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89/2019-08638 | 分 类 | 机构职能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城管局 | 发文日期 | 2019-06-28 |
文 号 | 有 效 性 |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泰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城市管理和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计划以及政策并且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市(区)城市管理及其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依法负责跨区域以及重大复杂违法案件查处和指导;
(三)依法对城市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且实施市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以及生活垃圾分类等专项规划。拟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负责市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城市粪便等生活生产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四)承担城市市容管理的协调、指导和依法检查工作,负责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编制以及区城管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备案;
(五)负责市区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停车场建设的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负责数字化城管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信息化、智慧城管研究工作;
(七)指导、监督市(区)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依法承办市(区)城市管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
(八)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法治宣传;
(九)组织开展市容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