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0/2019-08642 | 分 类 | 机构职能 民族、宗教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民宗局 | 发文日期 | 2019-06-04 |
文 号 | 有 效 性 |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负责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承担民族宗教事务行政审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三)依法保护本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规定,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褒奖等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负责联系各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落实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参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工作。加强与各类院、校民族班的联系;
(五)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组织协调网络宗教事务管理,规范网络宗教信息服务。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六)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民族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协助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七)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