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30/2019-06474 | 分 类 | 市政府办文件 民政、扶贫、减灾,减灾救济、优抚安置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9-07-03 |
文 号 | 泰政办发〔2019〕3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50元/人·月提高到68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低保标准的50%,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低保家庭保障水平不得低于4000元/人·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国民党宽大释放人员生活补助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其中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为:靖江市21050元/人·年、泰兴市19397元/人·年、兴化市17775元/人·年、海陵区20287元/人·年、高港区19872元/人·年、姜堰区19637元/人·年、医药高新区19957元/人·年。
2.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靖江市10449元/人·年、泰兴市9571元/人·年、兴化市9030元/人·年、海陵区10605元/人·年、高港区9944元/人·年、姜堰区9410元/人·年、医药高新区9711元/人·年。
3.全市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为230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1600元/人·月。
三、相关要求
1.各地要将政府设立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规范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低保对象“应保尽保”,特困人员按照供养标准“应养尽养”,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落实到位。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制度,重点完善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复核、评议、公示等程序,建立标准调整、动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统计、信访受理、建档立卡对象低保渐退等机制,落实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残、大重病对象“单人保”政策。
3.建立和完善定期核查制度,以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提高从扶贫、人社、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获取相关家庭及个人资产真实状况信息的能力,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增强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4.最低生活保障与特困人员供养不得重复享受。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