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管理
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市(区)城管局、医药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加强本系统执法装备使用管理,树立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市局制定了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5月16日
泰州市城市管理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执法职能有效履行,树立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装备,包括用于执法工作的各种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取证设备、办案设备以及制式服装、标志等。
第三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处(科)室负责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和完善执法装备管理台帐。
第四条 各执法机构领用的执法装备应实行统一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使用人为执法装备管理的责任人。各领用机构应建立管理和使用登记制度,定期做好执法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安全。
第五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加大执法资金投入,加强城管执法装备配备,保障城管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章 执法车辆管理
第六条 执法车辆应按照统一规定喷印标志、名称、字样和外表油漆颜色。
第七条 执法车辆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按照一车一档建立车辆档案,做好车辆年审、维修和定期保养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使用执法车辆必须做好用车登记,出车前必须对车况进行检查,严禁带故障出车。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九条 执法车辆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规定驾驶执法车辆,在执法车辆使用中违反交通法规的,原则上由驾驶员自行负责交通处罚。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和酒后驾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章 通讯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通讯设备是指专门用于工作和执勤配置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以及对讲机等。
第十二条 使用通讯设备应做到语言文明,礼貌规范,禁止使用通讯设备闲谈与公务无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非执法人员一律不得配备个人通讯设备。配置给执法人员使用、保管的通讯设备,在正常工作、值班和备勤期间应当开启,以便联络和调度。人员调动、退休或离职的,应当收回使用权。因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的,根据情况由个人负责一定的赔偿。
第四章 办案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办案设备包括各类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电脑等设备。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办案设备,建立完善领用登记制度。使用办案设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录制的图像、视听资料应当集中管理,及时保存,规范归档。
第十六条 禁止在电脑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禁止在电脑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进行巡查管理、执法办案、处置突发及群体性事件时,应当主动佩戴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安装车载记录仪的执法车辆在工作期间,应当全程开启,实时记录工作情况。
执法记录仪和车载记录仪在使用期间,应当同时连接无线网络,将记录的信息实时上传至云平台进行存储。
第十八条 每次使用前应当对办案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十九条 使用办案设备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先告知当事人“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二十条 使用办案设备进行现场执法录音录像时,严禁摄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摄录或者断续摄录,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五章 制式服装及标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制式服装,包括春秋服、夏服、冬服、多功能服、作训服,以及各类帽子。
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肩徽、领花、胸徽、臂章、工号牌、领带、腰带等。
第二十二条 各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统一着装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服装颜色、式样和标志饰物,不得扩大着装范围。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女同志怀孕后体型发生显着变化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他人。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二十七条 换装周期原则上为三年更换一次,夏服可视情况一至两年进行更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回城管执法标志:
(一)调离或者辞职人员;
(二)离、退休人员;
(三)被开除、辞退或者其他不适宜穿着制式服装的人员。
第六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执法装备管理遵循“严格管理、控制使用、定人定责、确保安全”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执法装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装备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各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装备管理,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执法装备清点和核查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将执法装备带出工作场所造成损坏、遗失、贻误工作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规外借、私用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并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执法装备,影响执法工作或有损执法队伍形象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