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861/2019-07199 | 分 类 | 部门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23 |
文 号 | 时 效 |
为建设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改革创新试验区,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促进优质金融资源集聚,推动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构建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促进金融业与产业转型升级协同发展
(一)通过招引、培育、新设各类金融机构,丰富地方金融业态,推动金融机构转型,致力建成主体丰富、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运行高效的金融组织体系。
(二)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完善金融产品体系,建立通畅的产融联动机制,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促进融资便利化,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
(三)规范金融市场准入,把好风险防控关口,完善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机制,保障金融市场风险可控、运行稳健。
(四)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的作用,以金融服务区为重点,优化金融政策环境,为金融机构和人才集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打造金融业发展新高地。
(五)各市(区)、医药高新区要建立健全与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和相应扶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市相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为金融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二、致力发展法人金融企业,不断提升金融业发展水平
(六)大力发展金融总部经济,增强金融业的集聚力和辐射力。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总部(不含财务公司),实缴资本在2亿元以下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在2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的,给予1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在5亿元以上(含)的,按照实缴资本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
(七)积极发展金融中介服务企业,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功能。
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领域评估、评级、征信、信息、培训等中介服务法人企业,实缴资本3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按照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含)3亿元以下的,按照实缴资本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3亿元以上(含)的,按照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八)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成立财务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和水平。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注册设立的财务公司,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2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5亿元以上(含)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引进和培育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拓展实体经济融资渠道。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自注册之日起,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额度累计达到其实缴资本50%,实缴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3亿元以下的,按照实缴资本的0.5%给予奖励;实缴资本3亿元以上(含)的,按照实缴资本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上述奖励资金按照两个时段分期支付。完成注册且实缴资本到位的,当年度支付30%;业务规模达到上述要求,当年度再支付70%。期间实现增资的,按照上述规定给予补足奖励。
(十)积极发展保险经纪、公估、代理、销售公司,推进保险市场专业化发展。
1.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实缴资本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实缴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按照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的,按照实缴资本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2亿元以上(含)的,按照实缴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2. 保险经纪、公估、代理、销售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仅限单一省份的,参照上述全国性公司标准的50%执行,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十一)发展第三方支付产业,整合资金流与信息流,提供产业链增值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法人企业,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落户奖励。
1.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服务,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含)3亿元以下的,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3亿元以上(含)的,按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2.在省内开展支付服务,实缴资本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含)的,按照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服务奖励标准的50%执行。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金融企业细分机构落户布局,鼓励精细化发展
(十二)经国家或省级职能部门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专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1.对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总行的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述银行专营机构的一级分中心以及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总行的专营机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专营机构一级分中心,或其他金融企业专营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经总行批准,由省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在本市设立首家具有创新资源的特定专营机构或首批设立的特定专营机构业务规模在全省领先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实缴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含)至3亿元的,按照实缴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3亿元以上(含)的,按照实缴资本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其当年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对金融租赁公司当年购入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再给予补贴。
(十四)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实缴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的,按照实缴资本的3%给予奖励;实缴资本2亿元以上(含)的,按照实缴资本的4%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十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实缴资本2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含)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六)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实缴资本2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七)对创新型金融机构,根据其实缴资本、业务规模及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金融、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给予2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具体奖励额度按照专项单独评议结果确定。
上述机构包括围绕数字金融设立的创新实验室、创新研究院、新金融众创空间及隶属于大型金融机构总部且独立运作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和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创新性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中心等。
(十八)对经省职能部门批准新设的互联网科技小贷公司,按照实缴资本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九)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包括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2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实缴资本规模(不含市、市(区)两级财政或国有平台出资部分),给予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的天使基金,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2亿元以上(含)的产业投资基金,按其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3.新注册后增资且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增资实缴资本部分补足奖励差额;
4.国家级基金和超大规模基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
(二十)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的总部在省外的银行(不含农商行和村镇银行,下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外其他金融企业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总部在省内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属于省内首家或业务规模位居全省前列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内其他金融企业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的外资、台资、港资银行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加快金融服务区建设发展,打造金融业集聚发展新高地
(二十二)金融企业在金融服务区购置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金控集团”)持有的营业办公用房自用,一次性购买1000平米以下的,按经市物价、住建部门认定的房屋销售市场指导价(以下简称“销售指导价”),下浮10%销售;一次性购买1000平米以上(含)5000平米以下的,按销售指导价下浮15%销售;一次性购买5000平米以上(含)10000平米以下的,按销售指导价下浮20%销售;一次性购买10000平米以上(含)的,按销售指导价下浮25%销售。单个企业最高下浮优惠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十三)金融企业在金融服务区租赁市金控集团持有的营业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经物价部门认定的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以下简称“租金指导价”),前三年每年给予50%的租金补贴,后两年每年给予25%的租金补贴。一次性租赁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以上的,5年内每年最高给予实际租金50%的补助,5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二十四)金融企业在金融服务区购置(租赁)民营企业持有的营业办公用房自用,购置(租赁)价格高于销售(租金)指导价的,以指导价为基准,参照市金控集团的标准进行补贴;购置(租赁)价格低于指导价的,以实际销售(租赁)价格为基准,参照二十二、二十三条的标准进行补贴。
(二十五)金融企业以产权置换方式在金融服务区购置市金控集团持有的营业办公用房自用,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统一作出的评估价为基准,进行等值置换,等值置换部分不享受优惠扶持政策,超出面积部分按照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六)对新招引入驻金融服务区的法人金融企业,以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六年内最高按照80%的额度分年度给予奖励。
对新招引入驻金融服务区的法人金融企业聘用的副职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给予等额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上述人员在我市购房的,按照购房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按照就高原则,本奖励措施与本市人才引进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十七)对新招引法人金融企业成功落户金融服务区的单位或个人,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税前)。成功招引重大金融机构实行“一事一议”奖励。
(二十八)金融服务区范围内注册落户企业所缴纳的税费,实行市级层面统一组织、单独征收。按其对地方贡献100%等额奖励市金控集团,专项支持金融服务区的招商、建设和管理。市级财政对法人金融企业入驻金融服务区给予一定的租售补贴。
五、其他说明事项
(二十九)本政策措施下列用语的含义:
1.金融企业,是指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及区域总部、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其他金融企业持牌专营机构)、金融中介服务企业及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等;
2.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泰州市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3.金融中介服务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行业执业资质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企业与个人征信服务、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金融培训与认证、高端人才经纪中经认定的行业企业。资产评估企业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质。信用评级(含征信服务)企业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职能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资质;
4.非金融支付服务法人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服务的非金融企业;
5.金融机构专营机构,是指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或省级分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级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机构。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
6.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一级分行(分公司)。
(三十)金融企业购置、租赁营业办公用房享受资金补贴的,5年内不得转售、转租或者改变用途。金融企业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和租售补贴的,应当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市;提前迁离的,按照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年度的奖励、补贴、补助。
(三十一)本政策措施所称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不包括本市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及省内农商行。其对本市经济金融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对本市金融改革发展需要重点引进或重点扶持的金融机构,以及具有重大影响力和贡献度的金融业务、金融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十二)本政策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除金融服务区集聚政策外,其他奖补资金,涉及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的,由市、区按财力分享比例共同负担;涉及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的,分别由三市地方财政负担。市财政应会同市金融办制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管理。
(三十三) 本政策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