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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39/2019-07259 分 类 政策文件解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19-09-02
        文 号 时 效
        《泰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9-09-02 10:53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

        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目前执行的是2000年印发的《泰州市市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文件,距今已有19年,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加强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推进泰州中心城市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全力打造江苏高质量发展中部支点城市,制定本办法。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如何缴纳?

        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项目立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到负责征收的部门缴纳配套费。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市立项的项目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征收;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立项的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部门负责征收。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如何使用的?

        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道路、桥隧、给排水、园林绿化、道路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及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住建部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本级配套费年度使用计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5、本《办法》的施行期限如何规定?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后生效,本办法生效之日前配套费已缴纳的建设项目,仍按照泰政发〔2000〕2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关联阅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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