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泰州市城管系统扫黑除恶行业监管制度的通知 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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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89/2019-07575 分 类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发文日期 2019-09-26
        文 号 有 效 性

        关于印发泰州市城管系统扫黑除恶行业监管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城管局 发布日期:2019-09-26 15:13 浏览次数:

        各市(区)城管局,医药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城管各领域涉黑涉恶犯罪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推动全行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新的更大成效,现将《泰州市城管系统扫黑除恶行业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户外广告行业监管制度

                   2.渣土行业监管制度

                   3.环卫行业监管制度

                   4.行政执法行业监管制度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7月8日

         

        附件1

        户外广告行业监管制度

         

        为加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促进户外广告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加大户外广告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   

        第二条  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定完善规划编制、标准制定、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安全管理的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职责,实行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

        第三条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户外广告企业各环节自律建设,提高诚信经营水平。按照“谁设置、谁负责”原则,督促户外广告企业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积极培育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引导和支持其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在制定行业自律规则、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设置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矛盾纠纷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

        第五条  完善行业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各类企业主体资格,对涉及黑恶势力从事经营活动、涉黑涉恶人员开办户外广告企业的,将其列入城市治理黑名单,有效预防行业垄断、低位无序、异常资产重组,杜绝黑恶势力向户外广告行业渗透。

        第六条  加强企业诚信管理。逐步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构建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研究制订行业诚信标准,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城市治理诚信体系。

        第七条  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严格审核招标文件,适当提高对参与投标的数量、标准以及投标企业综合实力和所需支付质量保证金额度的要求,避免违规串标、恶意竞标,为户外广告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平台。

            第八条  建立项目企业备选库。公开遴选建立户外广告小额工程项目企业备选库,除按照规定必须公开招投标的项目以外,应当从企业备选库中邀请竞标或随机抽选施工单位,中标企业不得参与下一标段竞标或抽选,确保各家企业公平享有竞标或中选机会。

        第九条  加大执法管理力度。依法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严肃查处侵占公共空间设立大型户外广告、谋取不当得利的案件。

        第十条  拓宽公众监督渠道。充分利用政府热线电话、举报投诉等渠道反映行政审批、执法管理、公益宣传、项目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参与监督。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附件2

        渣土行业监管制度

         

        为深入开展渣土行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及时发现、挖掘和掌握渣土处置行业内黑恶势力线索,建立防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渣土企业备案制度。在渣土处置运输申报过程

        中,发挥渣土行业监管职能,严格审查各类企业主体资格,对涉及黑恶势力从事经营活动、涉黑涉恶人员开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其列入城市治理黑名单,杜绝黑恶势力向渣土领域渗透。全面摸清渣土企业及车辆信息,明确扫黑除恶工作联系人,畅通联系渠道,及时打击非法处置渣土的行为,防止黑恶势力的产生。

        第二条  渣土执法领域扫黑除恶监管建立三项工作机制:

        (一)专项排查与日常管理结合。以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站前路项目部等同心圆企业为依托,开展扫黑除恶相关政策法规宣传,了解企业运营过程中是否存在黑恶势力干扰问题。在渣土外运申报、廉政回访、巡查管理过程中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发放、填写《渣土行业扫黑除恶线索调查表》,排查涉黑涉恶线索,发现线索及时报送。

        (二)专项排查与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结合。对近年来各类信访投诉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对群众反映强烈、重复举报、历史积存案件,在渣土处置中阻拦施工、强揽生意、强拉强倒的涉黑涉恶行为进行深挖细查,挖掘背后可能隐藏的涉黑涉恶线索。

        (三)专项排查与反腐败结合起来。认真排查渣土处全体干部职工有无参加黑恶势力、有无与黑恶势力形成“关系网”、“保护伞”及失职渎职等行为。

        第三条  强化渣土行业协会的建设。在渣土备案企业管理工作中,督促渣土协会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规则、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企业经营诚信等级评定办法等行业自律机制,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引导渣土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低价竞争容易产生黑恶势力行为,强化渣土行业协会对市场行为的规范,防止低价竞争、围标和议标现象,从而防范黑恶势力的产生。

        第四条  加强对渣土运输企业宣传。在渣土领域黑恶势力线索排查时,及时向渣土运输企业发放宣传资料,加大宣传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特点、扫黑除恶斗争打击的重点等相关政策,并做好答疑解惑工作,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广为知晓、深入人心。开通专门举报电话,鼓励渣土从业人员检举揭发行业内涉黑涉恶行为。

        第五条  健全第三方测算公司企业库。在渣土土方测算工作中,以公开遴选的形式建立土方测算工程项目企业备选库,除简易的房屋拆迁外运项目以外,必须从企业备选库中随机抽选第三方测算单位。加大优胜劣汰,强化对土方测算方案事前评估、现场勘查的跟踪、事后数据计算的复核工作,坚决淘汰在测算过程中要求不严、标准不高、推诿扯皮的第三方。

        第六条  强化许可申请材料的复核。在渣土处置申报时,坚持规模项目集体讨论,对许可流程以及需要现场复核和对照原件复核的证据材料,进行逐项过堂,防止发生按图索骥的现象。

        第七条  制定重点工地监管清单。在渣土处置监管工作中,结合建设工地工程进展信息以及开工分期施工的工地,开展路段排查,全面收集项目清单,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跟踪监管工作方案。

        第八条  优化渣土处置收费方式,完善跟踪核查机制。积极推进按平方收费,防范行业漏洞。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在源头巡查监管的基础上,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完善事后核查机制,倒逼行为规范。

        第九条  对在渣土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为黑恶势力犯罪通风报信、纵容包庇、掩盖开脱或以其他方式充当“保护伞”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附件3

        环卫行业监管制度

           

        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环卫行业监管,及时发现环卫行业涉黑涉恶问题,建立健全防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有效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策文件,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

        第二条  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强化行业协会的引导作用,防止行业垄断、防止低位无序、防止异常资产重组。

        第三条  完善招投标制度,防止围标、串标。购买环卫市场化作业服务,须经局党委研究确定,并进行公开招投标,对外地企业、小微企业不设置投标门槛。

        第四条  强化依法依规招标意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

        第五条  细化工程项目招投标流程,对大额资金项目全部采取公开招标形式。对小额资金项目在单位内部设立施工单位项目库,严把入库单位的信誉关、资质关、质量关,以抽签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已中标单位不得参与下一轮抽签。

        第六条  规范采购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要求采购物品。

        第七条  规范收费制度,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09〕11号)规定,征收垃圾处置费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

        第八条  严格执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行政审批》制度。

        第九条  发现涉黑涉恶等苗头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十条  定期组织部门自查、专项督查,强化对环卫行业各单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检查。

         

         

         

         

         

         

         

         

         

         

         

         

         

         

         

        附件4

        行政执法行业监管制度

         

        为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开展,彻底消除城管行政执法领域中的黑恶势力,优化城市管理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领域扫黑除恶监管坚持打早打小、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的严打态势,坚决遏制黑恶势力的发展蔓延。

        第二条  行政执法领域扫黑除恶监管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阻碍、干扰执法,甚至蓄意煽动闹事,以暴力手段阻碍城市管理执法的;

        (二)执法人员参与黑恶势力,在执法管理中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及失职渎职行为;

        (三)上级交办、信访受理、巡察发现、自我排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的;

        (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领域扫黑除恶监管建立三项工作机制:

        (一)工作例会制。市城管执法支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专项斗争中的有关问题,对各级督办案件、涉及的群体性事件、重大疑难案件集中会商,研判分析情况、协调处理问题,重大事项提请市局扫黑办会商研判。

        (二)日常排查制。坚持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重点聚焦违建防治、违停执法、占道管理类工作,对重复举报、违建背后的腐败问题、暴力抗法阻挠执法、拒不服从占道管理等涉黑涉恶行为,不间断滚动排查。

        (三)信息报送制。按规定及时报送线索摸排和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提炼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经验做法、典型事迹。对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形成的会议记录、活动资料、文件资料、图片视频等应由专人负责,建立管理台账。

        第四条  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扫黑除恶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党务公开,严格执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法定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行执法制度,细化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配齐执法装备,实现执法全过程有记录、可回溯。

        (三)紧贴城管执法管理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岗位练兵活动,具体形式可以是以案释法、专题讲座、技能比赛、案卷评比等,全面提升队伍执法管理能力。

        (四)健全监督管理体系,严格执法监督,重点加强对人财物的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进一步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业务风险和廉政风险,决绝杜绝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现象。

        第五条  充分发挥城管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以进商户、进社区、进企业为宣传途径,全面宣传扫黑除恶的各项决策部署,城管部门的相关做法,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黑恶线索,营造全民参与、全民支持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加强与政法机关协作配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交。

        第七条  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或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一)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置之不理的;

        (二)发现涉黑涉恶线索未及时报送或在政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犯罪中不配合的;

        (三)为黑恶势力犯罪通风报信、纵容包庇、掩盖开脱或以其他方式充当“保护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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