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30/2020-15601 | 分 类 | 市政府办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0-11-02 |
文 号 | 泰政办发〔2020〕5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和《投资审计操作指引(试行)》(苏审办发〔2018〕1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计监督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上述资金,但上述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监督,是指本市各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所管辖的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起建设管理、竣工价款结算审核、行业监管等责任,对所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内部审计,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进行全过程控制和监督,做好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审核、绩效评估等。
第二章 审计机关的审计权限、内容、程序和经费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的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应当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制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
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省政府审计机关审批、本级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级党委政府临时交办项目也应当纳入项目计划管理,严禁计划外实施投资审计项目。项目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审计管辖范围(权)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根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
(二)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三)两个以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的,由对其中投资比例最大的投资主体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管辖;投资比例相等的,由项目所在地审计机关管辖。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管辖。
第七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同时将建设项目直接参与单位、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第八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当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购买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审计服务。
第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资金投入较大、项目管理力量较强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选择开展竣工决算审计;
(二)对资金投入较大、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公共基础设施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选择对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内控制度建立、项目管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开展跟踪审计;
(三)对资金投入较大、政府与群众关注的重大民生项目,审计机关可以选择对可行性研究、资本结构决策、筹融资决策、项目实施、运行效果等开展绩效审计;
(四)对政府投资领域的特定事项,如: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涉及政府宏观政策贯彻落实及上级审计机关或者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等可以选择开展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相关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审核通过,并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二)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已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三)实施绩效审计的项目已投入运营并达到正常运营能力满两年;
(四)实施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项目经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布置、地方党委政府交办或者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实施的。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紧紧围绕审计目标,对投资决策、建设程序、资金管理、建设财务、招标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征地补偿、资源环境保护、投资绩效等关键环节和内容进行重点审计。
审计机关对投资审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对投资审计内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重点审计,对投资审计负面清单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参与或者实施审计(投资审计清单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代建、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征收实施等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调查,按照审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国资等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好审计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决策、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机关认定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当同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严格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针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中反映问题所提出的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采纳和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审计机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泰审委〔2020〕1号)的规定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审计机关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专业人员服务发生的费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方式由被审计单位、项目业主承担。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生态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等单位串标围标、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
(四)概算调整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明知与建设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审计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工作,及时要求整改,并依照合同追究责任。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泰政规〔20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投资审计内容清单
2.投资审计负面清单
附件1
投资审计内容清单
序号 | 审计事项 | 内 容 | 备注 |
1 | 投资决策 | 1.对建设项目的研究、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 |
2 | 履行建设 程序 | 3.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4.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等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 |
3 | 概(预)算 执行 | 5.对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6.对建设项目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7.对建设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进行审计。 | |
4 | 项目征地 补偿 | 8.对国家土地政策、征收补偿政策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9.对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10.对被征收内容、评估报告、特殊补贴、奖励和“一事一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11.对征地补偿资金到账的真实性和征地补偿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 |
5 | 招标投标 | 12.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及咨询服务等招标方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13.对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告发布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14.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建设相关单位及人员超越、借用资质与资格承接业务等情况进行审计。 15.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程序、评标工作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 |
6 | 合同签订 与履行 | 16.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的一致性进行审计。 17.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18.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签证和纪要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计。 19. 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 |
7 | 建设管理 | 20.对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以及制度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21.对建设单位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22.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建设相关单位,执行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进行审计。 | |
8 | 建设资金 筹集与使用 | 23.对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24.对建设资金使用、独立核算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25.对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与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的一致性进行审计。 | |
9 | 财务核算 | 26.对建设项目成本、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27.对建设单位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职责分工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28.对建设单位的有关会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会计核算与概算口径的符合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29.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30. 对建设单位账户开设、存款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 |
10 | 工程结算 | 31.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32.对变更、施工现场签证、索赔和计量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 |
11 | 竣工决算 | 33.对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34.对竣工移交手续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35.对未完工程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36.对结余资金处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 |
12 | 生态环境 保护 | 37.对环境治理项目和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38.对建设项目节能减排或者降耗措施到位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39.对建设项目破坏或者毁损自然资源生态情况进行审计。 | |
13 | 投资绩效 | 40.依据有关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评价项目的效益情况。 41.评价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 |
附件2
投资审计负面清单
项目阶段 | 环 节 | 内 容 | 备注 |
项目前期 准备阶段 | 建设程序 执行 | 1.不参与项目立项决策。 2.不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编制及前置审核等工作。 3.不参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环节。 | |
房屋征收与补偿 | 4.不参与征收补偿方案的确认。 5.不参与对被征收内容的清点核量和确权。 6.不参与评估报告的编制及前置审核。 7.不参与特殊补贴、奖励和“一事一议”的前置审核。 8.不参与补偿协议的谈判和确认。 | ||
招投标及 政府采购 | 9.不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前置审核。 10.不参与招标资格预审。 11.不参与评标、开标监督。 12.不参与中标结果的确认。 13. 不参与各类材料设备的规格、品牌和供应商的选择及价格的确认或者前置审核。 | ||
合同或者协议的签订 | 14.不参与竞争性谈判及其他商务谈判。 15.不参与合同或者协议的起草及前置审核。 | ||
项目实施 阶段 | 变更及 | 16.不参与各类变更、索赔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审核。 | |
工程签证 | 17.不参与施工方案调整、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量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审核。 | ||
工程计量 | 18.不参与工程计量款前置审核。 | ||
项目竣工 交付阶段 | 工程结算 | 19.不参与竣工验收及各类单项工程验收签字。 20.不参与项目竣工结算前置审核,不对未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 |
工程财务 | 21.不参与资金拨付的前置审核环节。 | ||
竣工决算 | 22.不参与项目竣工决算编制。 | ||
项目全过程 | 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者工作,不参加项目决策、管理、咨询、评审等会议,发表意见并签署会议纪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