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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45/2020-15514 分 类 政策文件解读 公安、司法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0-11-04
        文 号 有 效 性
        《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解读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0-11-04 15:04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自2019年8月份以来,市公安局经过广泛调研和深入论证,起草修订了《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市司法局根据市政府要求,依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程序,经深入调研和谨慎论证,完成了合法性审核工作。现将《规定》制定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出台的背景及目的

        (一)制定出台的背景:

        2015年,市公安局提请市政府出台了《泰州市区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泰政规[2015]8号),自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公安局印发了《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实施细则》(泰公局[2016]5号),为推进全市户口迁移制度改革,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城乡统一的户口迁移管理制度创造了条件。

        泰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实施以来,有力提升了我市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社会群众普遍反映较好。但是,随着我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需要,原有的准入条件规定亟需修订。为此,根据《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发改规划〔2019〕06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90号)、省公安厅《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以及公安部和省厅“放管服”改革措施精神,市公安局起草修订《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

        (二)制定出台的目的:

        一是泰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关于加强城镇化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2019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90号),就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修改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户口迁移制度,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强富美高新泰州”的重要举措。

        二是加强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社会对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市的重要环节。2015年市政府《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已历经5年,人民群众对户口准入登记的新需求不断增加,原有的登记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市加快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因此,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修订符合我市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的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对推动泰州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引进人才、发展经济的重要保障。进一步降低落户门槛,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有利于外来优秀人才更好地融入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之中,更加方便外来人员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制定出台新规定并认真贯彻落实,既是突出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要,也是顺应民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真正让改革发展的红利惠及为泰州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每一位参与者和建设者。

        二、制定过程及依据

        (一)制定过程

        2020年1月份,修订《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列入2020年泰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4月底,泰州市公安局起草文件后完成公安机关内部征求意见等工作。5月13日在泰州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建议,至5月27日完成征求意见工作。7月23日,泰州市司法局组织各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对予以采纳;同时按规定开展了廉洁性评估。

        7月24日,通过泰州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9月8日,经泰州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9月30日,泰州市人民政府朱立凡市长正式签发。

        (二)制定依据

        一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2014年7月24日发布;

        二是《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4]138号),2014年12月29日发布;

        三是《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90号),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四是《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省公安厅2016年9月23日发布,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规定》主要内容说明

        该文件共分为18条,包括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准入条件和文件效力等内容。重点在准入对象和条件上作出了新的修改,确保修订后的准入登记条件在全省门槛最低、条件最优。下面,文件重点修订内容说明:

        一是放宽了人才落户的基本条件。将先落户后就业的对象由“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放宽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增加了在国(境)外取得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高等教育留学归国人员;二是放宽了务工人员落户的条件。取消了连续工作2年以上工作年限的限制,明确只要缴纳社会保险就可以落户。三是进一步放宽投靠对象的规定。降低了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的条件,取消了父母双亡的前置限制;增加了“离婚(丧偶)后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需回原籍或者投靠父母、成年子女的”内容。四是放宽了随迁人员的范围,所有落户人员均可以随迁配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五是增加了港澳台居民、华侨以及入籍的公民准入登记的规定,保证了准入登记对象的完整性。六是明确农村地区户口准入登记的有关要求。主要是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需要,进一步缩小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差距。


        泰州市公安局

        2020年9 月30日

        关联阅读:《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泰政规〔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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