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58/2020-00269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卫计、妇女儿童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0-02-01 |
文 号 | 泰卫健发〔2020〕5号 | 时 效 |
各市(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老龄办,泰州医药高新区卫生局、民政局、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老龄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新型完善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卫老健〔2020〕1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对照抓好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始终是第一位的,疫情防控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老年人是新冠病毒易感人群,泰州市老龄人口基数大、占比高,要从保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将老年人的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抓实居家防控。临时关闭乡镇(街道)、社区(村)可能引起人员集聚的涉老服务设施,暂停举办老年人聚集和集体活动。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媒体网络、广播电视以及上门等方式宣传疫情防控知识,指导老年人及其家人科学认识和预防疾病,增强防控意识,提高防护能力。要突出重点人群,全面掌握辖区内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高龄及患有多种慢性疾病的老年人信息,有针对性做好指导、防护工作。要注重末端落实,社区(村)要严格落实防控措施,指导老年人做好科学防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发现发热老年患者要立即按要求转诊到定点医院就医。
(三)做实机构防控。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实行临时封闭管理,一律不得接待走访、慰问和探视入住老年人的外来人员,对确有需要进入的人员,严格落实防护措施。老年医院、康复医院(中心)、护理院(中心)等老年医疗服务机构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院内感染,做好发热老年患者处置。签约合作型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协议养老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指导,落实老年人优待和就医绿色通道要求。各机构要抓好所属老年人健康监测,落实疫情监测报告责任,对环境场所实施严格消毒,做好防护用品的采购、贮备和配发工作。
附件1:《关于加强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卫老健〔2020〕1号).docx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州市民政局
泰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