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3550”改革部署要求,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发证”不动产登记模式提升服务质量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44号),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交验即发证”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推进不动产登记法治化、规范化、便民化、标准化、信息化为引领,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住建、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间的协同合作,深化信息共享集成,改造优化业务流程,综合运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网上核税缴税、移动办证设备等技术和硬件,走进企业,迈入社区,来到现场,为有需求、提出申请的企业和群众在土地交付、竣工验收、商品房交付时即开展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降低企业开办和运营成本,方便群众办证,让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为泰州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自然资源力量。
(二)工作任务
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交验即发证”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交地即发证”“验收即发证”以及“交房即发证”,建立起从土地交付到土地首次登记、从竣工验收到房地一体首次登记、从商品房交付到首次转移登记的“保姆式”不动产登记服务,具体任务如下:
1.交地即发证:对四至清晰、权属无纠纷、土地出让金和税款等规定税费缴纳完毕的出让土地,在用地单位申请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前提下,自然资源部门可在完成土地交付手续当天,为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
2.验收即发证:对工业项目建设的普通厂房和仓库,在建设单位申请且符合竣工验收、登记条件的前提下,自然资源部门与住建部门联动,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为建设单位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表、不动产权证书。
3.交房即发证:新建商品房项目组织交房时,在相关准备工作完成的前提下,自然资源部门与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联动,在交房现场为统一提出申请的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购房人收房的同时即可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二、工作内容
(一)交地即发证
1.办理条件
(1)用地单位依据土地审批程序,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税款等税费。
(2)用地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条件,主动申请“交地即发证”服务。
2.工作流程
(1)在土地上市前,自然资源部门严格执行“净地”出让,不动产测绘单位完成不动产测绘、权属调查,自然资源部门完成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为颁发“净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做好前期工作。
(2)土地成交确认后,自然资源部门收到用地单位的“交地即发证”服务申请,指导用地单位准备用地规划许可和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合理确定土地交地日期,及时安排交地、用地规划许可、登记发证准备工作。
(3)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自然资源部门督促用地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税款等相关税费,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备案证),获取地质灾害评估、岩土工作勘探报告。
(4)税务部门提供网上核税、缴税功能,为用地单位在登记前依法完税;暂不具备网上核税缴税条件的,税务部门提前为企业提供纳税服务或在土地交付现场提供纳税服务。
(5)土地交付前,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税务部门完税信息、发改部门项目可行性研究信息,避免用地单位重复提交材料,履行用地规划许可和不动产登记审核工作。
(6)具备上述各项条件后,土地交付手续办理当天,自然资源部门向用地单位出具土地交付单,同步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书。
(二)验收即发证
1.办理条件
(1)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具备所有法定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条件,主动申请“验收即发证”服务。
(2)取得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重大化工企业项目,占用风景名胜保护等特定区域的工业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验收即发证”工作。
2.工作流程
(1)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完成不动产登记和规划核实“多测合一”后,自然资源部门对不动产调查测绘、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审核入库。
(2)自然资源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验收即发证”服务申请后,限期办结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指导建设单位准备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3)住建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工业项目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4)具备上述各项条件后,建设单位在完成工业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当天,住建部门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表,自然资源部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交房即发证
1.办理条件
(1)新建商品房开发企业已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统一为购房人申请“交房即发证”服务。
(2)商品房购房合同已经住建部门备案,购房人已缴纳相关税费。
(3)商业类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适用“交房即发证”工作。
2.工作流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根据购房人需求,可向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申请提供“交房即发证”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每期“交房即发证”总量,可以分批次为购房人提供“交房即发证”服务,不得收取购房人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约定配合购房人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双预告”登记),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将“双预告”登记授权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金融机构受理,向购房人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
(3)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多测合一”测绘单位开展不动产测绘、权属调查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入库。
(4)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同步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交房即发证”的服务对象名单,协助购房人提交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自然资源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安排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次提交购房人的转移登记申请。
(5)自然资源部门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应及时对“交房即发证”购房人的转移登记申请进行审核。
(6)税务部门提供网上核税、缴税功能,为购房人在登记前依法完税;暂不具备网上核税缴税条件的,税务部门提前为购房人提供纳税服务或在交房现场提供纳税服务。
(7)具备上述各项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当天,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购房人的申请,完成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向购房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8)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即发证的同时,联动提供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三、时间安排
(一)2020年4月中旬前,各市应制定“交验即发证”实施方案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二)2020年4月中旬至5月,各市、市土地储备和不动产登记中心与用地单位、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在群众中和社会上开展宣传引导,排出全年“交验即发证”工作计划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2020年6月起,各市、市土地储备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全面启动“交验即发证”工作,实现常态化运行,确保月月有案例。
(四)2020年11月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各市、市土地储备和不动产登记中心“交验即发证”年度工作进行评估;各市、市土地储备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全年“交验即发证”工作总结并制定2021年工作计划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除出让土地、工业项目、新建商品房外,鼓励各市结合实际,将人才房、安置房、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以及符合条件的用地和建设项目纳入“交验即发证”范围。除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外,鼓励各市土地储备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联动办理水、电、气、电视、网络等业务。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交验即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便民化的具体举措,各部门间要建立起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意见,确保“交验即发证”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属地税务部门、住建部门、金融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推动工作开展,确保顺利完成任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将该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同时,将综合运用督导、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定期总结经验、通报相关情况。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设置流程,切实完成省厅部署的“交房(地)即发证”工作任务。
(三)积极主动服务。各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住建部门、金融机构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强化互联网与智能化技术应用,大力促进部门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提升服务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助力泰州高质量发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区)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广泛宣传不动产登记“交验即发证”工作模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典型做法和工作成效,总结经验教训,促进相互学习借鉴。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