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房屋征收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执业行为,保障房屋征收评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我局制定了《泰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和《泰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泰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
泰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房屋征收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执业行为,保障房屋征收评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活动的评估机构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做好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是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信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要素构成。主要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等级、机构规模、年度报告信息、从业年限、注册估价师数量、业绩信息等。
第七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活动中获得各类奖励、表彰、认证以及志愿服务、慈善捐赠、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获得的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认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职务担任,房屋征收评估方面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等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获得的表彰奖励、证书、任职聘书、住建部门经验推广信息等具有认证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在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违反行业执业行为规范,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经市住建局查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机构自行申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提供、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等多种方式获取。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及时提供机构动态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住建局可对机构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市住建局负责将日常管理中经确认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发改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
社会公众可通过举报电话、网上信箱或其他投诉方式,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经核查属实后采用。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核定和发布
第十条 申请进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经住建部门备案;跨区域执业的评估机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分公司,分公司经住建部门备案,且房地产估价师应注册在分公司内;
(二)在本市应具有不少于8名专职评估师,其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3名,并全部经本市征收行业培训取得《泰州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专职评估师必须与所属的评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本市本评估机构缴纳社会保险;
(三)在本市有满足房屋征收评估业务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符合基本条件并申请进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市住建局根据信用分值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分按照《泰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估机构信用评级周期为1年,周期内信用分数实行动态管理,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定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等级评定分值根据基本分和上个周期累计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总和计算(其截止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上个周期信用记录作为历史数据永久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进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起,对其信用情况开始记分管理,信用等级于下一评级周期根据基本分和累计信用分数得出。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新进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等级为暂定C级。
A级得分应大于等于100分;B级得分应大于等于80分,不满100分;C级得分应大于等于60分,不满80分;低于60分的,不予评级。
信用等级1年有效,但在评级周期内当动态分值低于60分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即行取消其信用等级,同时取消次年信用等级评定资格,恢复评级后第一年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对于情节特别严重,不适合继续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将其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中除名。
第十四条 市住建局可根据市区房屋征收评估行业发展及房屋征收评估市场秩序的实际状况,适时对《泰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标准》的条款和分值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等级情况及经核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良好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通过市住建局官网、泰州市房地产信息网等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本机构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在该信用信息被录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档案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异议,市住建局应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四章 信用等级应用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等级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对其实施动态核查及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一)A级评估机构可参加所有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选择;
(二)B级评估机构可参加被征收户数100户(含)以下,或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在15000平方米(含)以下的单个(含标段)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选择;
(三)C级评估机构可参加被征收户数50户(含)以下,或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下的单个(含标段)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选择;
(四)未定级或取消信用等级的评估机构,或未进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参加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选择。
(五)进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信用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对于排序位于后20%以内且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评估机构,应予以警示,列入重点监管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区住建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并协助做好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管理相关工作。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工作时,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十九条 对参与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隐瞒不报、徇私舞弊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信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泰州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管理考核办法》、《泰州市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泰州市区房屋征收信用名录公布之前,继续适用2019年泰州市房屋征收(搬迁)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库。
附件2:
泰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进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信用基准分为60分 | |||
序号 | 基本信用信息指标 | 加分值 | 信息记录 |
1 | 机构资质: 一级资质,加9分; 二级资质,加6分; 三级资质或分支机构,加3分; | 3-9 | |
2 | 机构存续年限,每年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1-10 | |
3 | 一级资质评估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15名以上每增加1名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二级、三级及分支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8名以上每增加1名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 1-3 | |
4 | 取得《泰州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评估人员(需在本市本机构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不含评估师)每增加1名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 0.5-3 | |
5 | 在本市承担房屋征收(拆迁)评估项目(不含概算项目),每增加1个,加0.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0.5-10 | |
序号 | 良好信用信息指标 | 加分值 | 信息记录 |
1 | 获得国家、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及品牌认定,分别加3分、2分、1分,以最高级别奖项计算且不累加; | 1-3 | |
2 | 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 2 | |
3 | 通过“江苏省档案工作星级等级测评(复查)”达到四星级及以上的; | 2 | |
4 | 泰州市房地产业协会会员单位; | 1 | |
5 | 评估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被省房地产主管部门聘请为专家或中房学、省估协专家的,加2分;被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聘请为专家的,加1分; | 1-2 | |
6 | 评估机构及所属人员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评估类专业文章的一篇加1分,最高 不超过2分; | 1-2 | |
7 | 在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评估业务水平测试中,考试平均成绩在90分(含)以上的加6分;85(含)-90分的加5分;80(含)-85分的加4分;75(含)-80分的加3分;70(含)-75分的加2分;65(含)-70分的加1分; | 1-6 | |
8 | 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当年实施评估的征收项目满意度进行总体评价,评价为优秀的加3分,评价为良好的加2分; | 2-3 | |
9 | 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查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加5分;80(含)-90分的加3分;70(含)-80分的加1分; | 1-5 | |
10 | 房屋征收评估经验、建议等被市(区)级以上房屋征收部门认可并推广的; | 2 | |
11 | 评估机构开展党建工作,机构成立党支部的,加1分;评选为优秀党支部的加1分; | 1-2 | |
12 | 评估机构具有与征收评估密切相关的其他资质的(如土地评估资质、工程造价资质、资产评估资质、测绘资质等),每具备一种加1分,最高不超过2分; | 1-2 | |
13 | 上个评选周期信用等级为A级的机构可加1分,根据连续评为A级的年限每年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 1-3 | |
14 | 其他可加分的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形的,视情加1-2分。 | 1-2 | |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指标 | 扣分值 | 信息记录 |
1 | 有完整的公司管理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评估岗位责任制、房屋征收评估内部审核评议制度、房屋征收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每缺一项扣1分; | 1 | |
2 | 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1分; | 1 | |
3 |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资质有效期、联系人电话、注册估价师等发生变更未及时申请变更的,每次扣1分; | 1 | |
4 | 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每次扣2分; | 2 | |
5 | 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每次扣4分; | 4 | |
6 | 利用开展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每次扣5分; | 5 | |
7 | 征收现场评估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次扣1分; | 1 | |
8 | 未在征收现场设立咨询窗口的,扣1分;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估价师不在现场,经通知不能及时到达的,每次扣1分; | 1 | |
9 | 未制定现场工作制度,未公布咨询、投诉电话的,扣1分;接待咨询投诉不认真严肃,及时处理的,每次扣1分; | 1 | |
10 | 评估机构未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的,每次扣2分; | 2 | |
11 | 评估报告未经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的,每次扣2分; | 2 | |
12 |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未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的,每次扣2分; | 2 | |
13 | 评估机构及执行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每次扣2分; | 2 | |
14 | 评估报告格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次扣2分; | 2 | |
15 | 评估概算或分户评估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值的,每次扣2分; | 2 | |
16 | 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查评审为不合格报告的,扣2分; | 2 | |
17 | 评估机构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每次扣4分; | 4 | |
18 | 评估报告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存在技术问题的,每次扣4分; | 4 | |
19 | 评估机构转让或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每次扣5分; | 5 | |
20 | 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每次扣5分; | 5 | |
21 | 未按征收部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上传相关数据、资料、信息的,每次扣1分; | 1 | |
22 | 未按要求组织所属人员参加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考核、培训的,缺席一人次扣1分; | 1 | |
23 | 无故缺席征收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的,每次扣2分; | 2 | |
24 | 发生投诉后,评估机构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或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处理投诉、信访矛盾的,每次扣2分; | 2 | |
25 | 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当年实施评估的征收项目满意度进行总体评价,评价为不合格的扣2分。 | 2 | |
序号 | 严重失信行为 | 信息记录 | |
1 | 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伪造、假冒、涂改证件或虚假材料,经查实的; | ||
2 | 在一个评级周期内因资产评估服务违规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 | ||
3 | 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资产评估活动中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 ||
4 | 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 | ||
5 | 由于评估违规作业,引发群众集访或发生恶性事件的; | ||
6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性质非常严重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