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67/2020-04693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市场监管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13 |
文 号 | 有 效 性 |
一、为什么要修订《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8年5月1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对完善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体系,提升应对能力,及时、科学、规范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因政府相关部门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以及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关注度的不断提升,2018年制定的《预案》已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根据省政府对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的最新要求,市市场监管局作为食品安全日常工作的牵头部门,于2020年2月启动了《预案》的修订工作。
二、《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内容有哪些
(一)1 总则
较《2018版应急预案》,在“1.1编制目的”中增加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
在“1.2编制依据”中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融进了国家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最新部署要求。
“1.3事故分级”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修改稿调整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级”。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调整到“3.3.1预警分级响应及信息发布”作为应急响应级别。事故等级与应急响应级别分设,与省级预案保持一致。
“1.4适用范围”由适用于“本市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新《预案》对四个级别的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均作了明确,不仅限定于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同时增加了“铁路、民航运营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措施”,铁路、民航有自己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增加该内容更有利于责任划分。
“1.5事故处置原则”内容进行了细化,特别是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明确规定“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下,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充分体现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精神要求。
(二)2 组织指挥体系
较《2018版应急预案》,在“2.1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担任”,调整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是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在“2.3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组”中调整了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检测评估组、新闻宣传组的牵头部门。事故调查组由“食药监局牵头”调整为“市卫健委牵头”;危害控制组由“食药监局牵头”调整为“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检测评估组由“食药监局牵头”调整为“市卫健委牵头”,根据各部门职责调整分工,权责更明确。旧版中“2.3 其他”的内容因与“4.1 报告主体和时限”重复,被吸纳归并。
(三)3 监测预警
较《2018版应急预案》,增加了“3.1预防和应急准备”条款,明确了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各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四大主体在预防和应急准备上的工作要求,体现了及时排查消除风险隐患,强化防控、减少危害的食品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3.3.1预警分级响应及信息发布”,将应急响应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调整为“应急预警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其中Ⅰ级为最高级别”,与“5.1响应分级”保持一致,调整后更简明、直观、易识别。
(四)4 信息报告与通报
较《2018版应急预案》,调整了“4.1报告主体和时限”的报告时限,2018版,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能发生群体性事故的单位、医疗机构、有关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在“2个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现修订为“立即”上报。充分体现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才能将危害降至最低。对于达到较大以上级别的事故的报告时限,《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和逐级汇报的时间差,修订为“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食安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市食安办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省食安办。”总时限符合省应急预案要求,又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上报时限要求。
(五)5 应急响应
较《2018版应急预案》,“5.1响应分级”,增加了“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期间,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的应对处置工作”。这样调整能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的方法和步骤,在上级政府或部门的指示精神未到达之前,应按照预案自行组织应对。“5.2.2现场处置”中牵头部门由“市(区)以上食药监(市场监管)部门”,调整为“各有关部门”,指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负责现场处置,这样更体现应急处置的专业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与“2组织体系”中的“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的设置一致。
(六)6 后期工作
较《2018版应急预案》,将“6.2责任追究”调整为“6.2奖励和责任追究”,增加了奖励内容,有对造成事故单位人员的责任追究,也应该有对应急处置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奖罚分明。《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办厅字〔2019〕45号)明确“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进行记功授奖”。
(七)8 附则
较《2018版应急预案》,删除了“8.2名词术语”,预案主要是由监管部门和应急专家在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时使用,应该对“食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事故”等概念稔熟于心。增加了“8.2预案解释部门”,符合法律一般规范。
(八)其他
依据市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实际,原文内涉及市工商、市质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部改成市市场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卫生计生委改成市卫生健康委,市粮食局改为市发展改革委。
关联阅读: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