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9/2020-15181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0-10-23 |
文 号 | 时 效 |
《泰州市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9月21日,市政府正式印发《办法》(泰政规〔2020〕4号)。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
答:2012年,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我市制定了《泰州市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泰政规〔2012〕5号)。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有必要对原先设定的部分成立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法定条件进行修改,以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激发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组织活力,规范登记管理,促进房屋征收行业发展。
2.《办法》对哪些内容作了修改?
答:一是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将原《办法》第三条中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范围由市级和县级修改为市、市(区),明确区民政部门也可以办理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是原《办法》第六条对我市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的规定,不符合当前“放管服”改革要求,故取消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限制。
三是因机构改革,大部分市(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更名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相似,容易混淆,故修改为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有“房屋征收实施”字样,以示区分。
四是放宽申办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删去原《办法》第七条必须由拆迁实施单位申办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删去第八条中关于从业人员《上岗证》、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经历等规定。相应修改原《办法》第十条的申请材料。
五是《办法》进一步强调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质,加强对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管理,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厘清了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缩短了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时间等。
3.目前申请成立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单位名称中应当有“房屋征收实施”字样;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15名,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50%;拟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房屋征收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具有从事房屋征收或者拆迁工作经历5年以上;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市属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市(区)级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四)有固定的从事业务工作的场所。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室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实行一户一档,能够按规定要求定期向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房屋征收(拆迁)档案;
(六)法律、法规和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依法登记后,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答: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房屋征收工作的政策咨询与服务;(二)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三)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房屋征收相关事项。《办法》同时规定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上述业务,其从业人员应当经房屋征收行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关联阅读: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