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部门文件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索 引 号 01441639/2021-00195 分 类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1-01-12
        文 号 泰建发〔2020〕338号 有 效 性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1-01-12 10:47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31日

         

         

        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讲诚信、守规矩、钻业务、谋发展,不断提升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代理市场和行业公平竞争、高质量发展,依据《省招标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招办〔2018〕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在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与第二条所称代理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以连续3个月社保缴纳记录为准),并在监管机构备案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考评是指依据考评内容和标准,对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上年度市场行为等逐项进行计分和汇总,并将考评结果予以公布。

        第五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考评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办法

        第六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按照《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考评标准》(附件1)、《取得〈合格证〉的从业人员综合考评标准》(附件2)、《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良好行为加分标准》(附件3)、《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日常业务缺陷扣分标准》(附件4)、《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行为》(附件5)实施。

        第七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考评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对代理机构考评基础分为70分,满分为100分。对从业人员考评基础分为6分,满分为10分。

        第八条  从业人员因良好行为、日常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加分、扣分同时计入其所在代理机构。

        第九条  每年12月,各代理机构向监管机构报送《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考评自评表》(附件6),填报信息和内容必须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弄虚作假、故意漏报瞒报的,年度综合考评不予计分,且从当年度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从事泰州市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条  监管机构成立综合考评小组对各代理机构自评情况进行核查,并将考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3日,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监管机构提出。公示期满后公布最终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  无工作单位变动的从业人员申请撤销备案信息的,于下一年度生效。变动工作单位的从业人员,可申请即时变更备案信息,其因良好行为、日常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加分、扣分,计入加分、扣分发生时其所在的工作单位。

         第三章  业务考核和培训

         第十二条  在监管机构备案的从业人员除参加省业务考核外,还需参加在泰业务考核。未经备案的从业人员不得参加在泰业务考核。从业人员工作单位变动的,代理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到监管机构进行变更备案。

        (一)在泰业务考核包括集中考核和适时考核。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3年组织一次集中考核,视情组织适时考核。

        (二)从业人员通过集中考核或适时考核的,由监管机构发放《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有效期至下一次集中考核当年的12月31日。

        (三)连续两次在泰业务考核不合格的,下一次集中考核前不得再参加在泰业务考核。

        (四)取得《合格证》的从业人员,年度参加的业务培训不足8学时或考评计分低于5分的,其《合格证》作废,且下一次集中考核前不得参加在泰业务考核。

        第十三条  监管机构组织的招投标季度例会、业务学习、讨论交流等为4学时/次,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培训为4学时/半天,其他各级行业协会组织的招投标业务培训为3学时/半天(最高计6学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通过在泰业务考核的从业人员名单,将公布在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作为泰州市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和依据。

        第十六条  无有效《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不得进入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区。代理机构具备有效《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不足2人的,不宜在泰州市区从事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综合考评最后3名的代理机构,从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从事泰州市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作为监管机构推荐省、市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考评标准

        2.取得《合格证》的从业人员综合考评标准

        3.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良好行为加分标准

        4.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日常业务缺陷扣分标准

        5.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行为

        6.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自评表


         

         

        附件1

         

        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考评标准

         

        序号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备注

        1

        办公场所

        代理机构在泰州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的加1分,200—400平方米的加2分,400平方米以上的加3分;有独立开评标室且开评标室有录音录像设备的加2分。(以代理机构在监管机构备案信息为准。若发现代理机构备案信息作假,除取消本项加分外,再扣5分。多个代理机构在同一地点办公的,本项加分只计入其中一个代理机构。)

        加分项

        2

        从业人员构成

        具有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的人员(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师除外),加0.5分/人;具有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师执业注册资格的人员,加0.3分/人;具有中级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人员,加0.3分/人;具有高级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人员,加0.5分/人;具有中级招采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及以上的人员,加0.3分/人。本项所称人员为在泰缴纳社保的从业人员,且同一人员只能按最高分加一次分,不能重复计分,最多加4分。

        加分项

        3

        加入行业协会

        加入本市招投标协会,并遵守协会章程的加1分。

        加分项

        4

        良好行为

        按照附件3对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加分。

        加分项

        5

        社会评价

        每年底,视情组织当年部分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对代理机构年度市场行为进行评价,排名前5的,依次加0.5分、0.4分、0.3分、0.2分和0.1分。

        加分项

        6

        参加活动

        未按要求参与监管机构组织的学习、交流、会议、报送年报等活动,扣0.5分/次。

        扣分项

        7

        扰乱代理市场

        经查实有恶意低价竞争等扰乱代理市场行为的扣2分。

        扣分项

        8

        报送自评表

        未及时报送《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考评自评表》的扣0.5分。

        扣分项

        9

        日常代理行为

        业务缺陷

        按照附件4对招标代理机构日常工作缺陷扣分。

        扣分项

        失信行为

        按照附件5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扣分。严重失信行为的扣20分/次,较重失信行为的扣10分/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扣2分/次。

        扣分项

        10

        省业务考核

        当年度做过代理组项目成员的从业人员,未通过或未参加省业务考核的,扣0.5分/人。

        扣分项

        在泰业务考核

        备案的从业人员数量不足3人的,每少1人扣1分。从业人员无有效《合格证》的扣1分/人。

        扣分项

        未经监管机构同意,安排非项目组成员或无有效《合格证》人员进入评标区的扣2分/次。

        扣分项

         

         

        附件2

         

        取得《合格证》的从业人员综合考评标准

         

        序号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备注

        1

        良好行为

        按照附件3对从业人员良好行为加分。

        加分项

        2

        日常代理行为

        业务缺陷

        按照附件4对从业人员日常工作缺陷扣分。

        扣分项

        失信行为

        按照附件5对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扣分。严重失信行为的扣20分/次,较重失信行为的扣10分/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扣2分/次。

        扣分项

        3

        省业务考核

        当年度做过代理组项目成员的从业人员,未通过或未参加省业务考核的,扣0.5分。

        扣分项

         

        附件3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良好行为加分标准

         

        序号

        良好行为

        评分标准

        1

        代理业绩

        当年度在监管机构监管下进场招标的有效代理标段,中小型项目每个加0.2分,大型及以上项目每个加0.4分(对进入评标区组织评标的代理人员加分,个人最多加4分)。

        2

        完成任务

        按要求完成监管机构交办的信息、授课、交流等任务的,根据任务难度及完成质量,每个(次)加0.1—0.3分,个人最多加0.5分。

        3

        合理建议

        对我市招标投标市场提出合理建议并被采用的,根据建议影响力及实际效果,每次加0.1—0.3分,个人最多加0.5分。

        4

        代理机构

        获奖情况

        获得泰州市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加0.5分;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加1分。

        5

        从业人员

        获奖情况

        获得泰州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加0.3分;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彰的每次加0.5分。

        6

        从业人员发表论文情况

        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有关招投标方面论文的加0.2分/篇,个人最多加0.5分。

        7

        全过程

        工程咨询

        每完成一项泰州市区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包含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的,对代理机构加1分,最多加2分。

         

         

        附件4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缺陷扣分标准

         

        招标阶段

        序号

        业务考核扣分示例

        扣分

        所有阶段

        1

        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修改的。

        0.2

        2

        项目代理业务操作时,代理人员未佩戴工作牌等身份标识的。

        0.2

        3

        项目代理业务操作时代理人员与备案的项目组人员不一致的。

        0.6

        4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的;或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投诉的;或未协助招标人及时、认真处理异议的;或异议答复函未在规定时间抄送行政监督部门的;或未协助招投标监管机构及时、认真处理投诉的。

        1

        5

        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1

        6

        所有违反关于招标人的相关规定的。

        0.2-1

        代理合同

        备案

        7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内容填写不完整的。

        0.4

        初步发包

        方案

        8

        工程规模、投资总额、发包内容、合同估算价等关键内容未填写或填写错误的。

        0.4

        公告发布

        9

        公告发布前,招标代理机构未进行标前现场勘查的。

        0.4

        10

        工程名称、标段名称、招标内容等关键内容填写错误;或公告内容不全的。

        0.6

        11

        公告内容前后矛盾导致歧义;或存在违法违规条款的。

        1

        资格预审

        12

        未按规定组织资格预审的。

        1

        13

        资格预审结果未按规定公示的。

        1

        招标文件备案

        14

        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不及时;或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发布的。

        0.4

        15

        对标准(示范)招标文件的固定条款修改在备案时不事先作出说明的。

        1

        16

        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存在前后内容不一致、条款相互矛盾,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条款的。

        1

        17

        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条件、评标办法内容与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发出的招标文件与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1

        18

        有暂估价未在招标文件备案前向监管机构作出说明的。

        0.4

        开标

        19

        代理人员未在开标前15分钟进入开标室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的。

        0.2

        20

        代理项目组组长没有到场组织开标活动的。

        0.6

        21

        代理人员没有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电子招投标不适用);开标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0.4

         

        评标

        22

        招标人评委未按规定备案的。

        0.2

        23

        未按要求进行招标人评标前准备工作的。

        1

        24

        评标结果资料收集整理不齐全的。

        0.6

        定标

        25

        定标成员库未按规定报监管机构备案的。

        0.2

        中标

        26

        未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结果及拟定中标人名称的。

        0.4

        27

        未按规定发布中标人公告的。

        0.4

        28

        由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中标通知书内容与评标结果不一致的。

        1

        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29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不及时;或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0.6

        注:

        1.对未列明的违反招投标工作要求的行为可以参照上述类似标准扣分。

        2.“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修改”指的是:监管机构对备案的材料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的内容。若监管机构对备案的同一份材料不是一次性告知应当修改内容的,只能按退回一次情况扣分,不得反复扣分。

        3.此表所列均是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行为。

         


        附件5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行为

         

        序号

        失信行为

        法规依据

        处理种类

        和幅度

        严重程度分类

        1

        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或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

        严重

        2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或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

        严重

        3

        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的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第(二)项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第五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检测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的,或没收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

        较重

        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或没收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严重

        4

        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第十六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警告

        一般

        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严重

        5

        终止招标的,未及时通知相关人或退还所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

        一般

        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

        较重

        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严重

        6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30号)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责令改正

        一般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的

        较重

        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严重

        7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江苏省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责令改正

        一般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的

        较重

        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严重

        8

        未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责令改正

        一般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的

        较重

        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严重

        9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令改正

        一般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的

        较重

        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严重

        10

        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不符合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责令改正,重新评审

        一般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的

        较重

        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严重

        11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责令改正

         

        一般

        12

        未按规定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工作中招标文件发售费用标准的通知》(苏建招[2012]191号)

        第1条   采用全程电子化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发售价格按每本不超过300元收取,包括电子招标文件编制以及相关软件使用、维护、升级等费用。

        第2条   暂时使用同一家工具和平台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发售价格250元本,工具软件和平台软件使用和维护费合 计不得超过150元/本。

        第3条   非电子化招标中招标文件发售费用标准调整为:标段估算价1000万元以内项目最高不超过300元;标段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项目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中使用网上远程异地评标的工程项目,电子化招投标工具软件、评标软件、专用光盘(含经济标、技术标等)使用和维护等费用合计,每次投标不超过50元,包含在招标文件发售费用中,由软件开发商收取。

        责令改正

        一般

        13

        未按规定依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工程项目发包,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

        较重

        14

        公告内容不真实、不完整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责令改正

        一般

        15

        未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责令改正

        一般

        16

        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未提交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责令改正

        一般

        17

        未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责令改正

        一般

         

         

         

        附件6

         

        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自评表

         

        代理机构考评计分

        企业名称


        小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场所

        计分项

        计分


        面积(平方米)



        独立开评标室且开评标室有录音录像设备

        ¨有

        ¨无


        从业人员构成

        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


















        是否加入协会

        ¨是    ¨否


        良好行为

        (取得《合格证》的从业人员计分除外)








        参加活动

        活动名称

        参加人数



        第一季度例会



        第二季度例会



        第三季度例会



        第四季度例会



        其他



        业务缺陷

        (取得《合格证》的从业人员计分除外)

        业务缺陷具体情况











        失信行为

        (取得《合格证》的从业人员计分除外)

        失信行为具体情况







        扰乱代理市场行为




        省业务考核

        未通过人员数量(取得《合格证》的从业人员除外)




        在泰业务考核

        从业人员数量




        未通过人员数量


        取得《合格证》的从业人员计分

        姓  名









        其他




        总计分


        最终得分(总计分+70)










         

         

         

        取得《合格证》的从业人员考评计分(姓名:    )

        计分具体情况

        计分

        小计

        代理业绩












        完成任务










        合理建议










        获奖情况










        发表论文










        业务缺陷










        失信行为










        省业务考核

        是否通过省业务考核

        ¨是    ¨否



        总计分


        最终得分(总计分+6)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