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部门文件 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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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分 类 部门文件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事管局 发文日期 2020-12-30
        文 号 时 效

        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事务局 发布日期:2021-01-05 08:50 浏览次数: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12月2日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建设项目管理机制,规范建设项目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管理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局及所属单位负责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处室(单位)责任制。项目责任处室(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局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项目建设的主要环节进行决策、指导、督查。

        局工程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廉政监       督。                                                                                    

        第四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初步设计评审、概算评审、施工图设计、招标、合同管理、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维护等。

        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1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实行简易建设程序。简易建设程序主要包括:立项(经局领导同意的请示)、确定施工方案、选择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竣工结算。

        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项目责任处室(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二、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项目前期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决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和开工前准备等工作。

        第六条  需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责任处室(单位)开展调查和准备工作,提出投资估算,拟定初步实施方案,经局党组会研究确定后报市发改委履行相关程序。

        日常维护、维修项目或设备购置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责任处室(单位)提出投资概算、拟定实施方案,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除单项购置或1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外,建设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初步论证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最佳方案。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责任处室(单位)负责编制或委托有关设计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编制,局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参加审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应编制设计任务书,在技术经济论证或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控制建设规模的造价,审查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可靠性,为初步设计提供依据。

        设计任务书由项目责任处室(单位)编制,报局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重要依据,应严格监督管理,处理好必要性与可行性、长期与近期、全局与局部、主体与辅助以及技术等方面的关系,确保勘察、设计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

        第十条  项目责任处室(单位)负责提供勘察、设计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准确全面、依据充分,并配合勘察、设计单位做好现场查勘工作。

        第十一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文件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第十二条  局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参与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会审。重大项目(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局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对设计方案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会审。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安装、装饰、设计、勘察、监理等工程招投标由项目责任处室(单位)依法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过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

        2. 工程过程建设中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招标事项由项目责任处室(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局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参加招标相关技术资料的审查,局工程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过程监督,必要时报市纪委监委第二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过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项目责任处室(单位)提出发包方式建议,经局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招标事项由项目责任处室(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局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参加招标相关技术资料的审查,局工程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过程监督,必要时报市纪委监委第二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过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

        招标事项由项目责任处室(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局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参加招标相关技术资料的审查,局工程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过程监督,必要时报市纪委监委第二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过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方式确定承包人: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下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下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下的。

        招标事项由项目责任处室(单位)负责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局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参加招标相关技术资料的审查,局工程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过程监督。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过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承包人: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

        4. 应急、抢险工程可直接发包。

        项目责任处室(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将施工合同和结算报告报局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局工程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  需通过政府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应客观准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量清单不得出现多项、漏项或工程量存在较大偏差的情况,综合单价明显异常的,应重点审查;

        2. 合理确定专业工程分包项目,在投标人部分设置总承包服务费,由投标人竞争性报价;

        3. 认真审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避免分包项目的重复计算;

        4. 原则上投标人部分不设暂估价项目,由投标人竞争性报价,特殊情况确需设暂估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暂估价的定价方式,明确支付给投标人管理费及利润的比例;

        5. 工程清单中项目特征应当完整、准确,确保竞争充分。

        局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参与工程量清单审查。重大项目(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局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会审。

        第二十条 非公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和施工(监理)资质,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工程,严禁转包。

        第二十一条  严格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应按照《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小额(零星)维修项目应签订合同性文件或协议。

        合同内容应包括建设地点、工程规模、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及工期、双方职责分工、违约责任、结算方式等。

        重要的合同条款,可报局法律顾问审查后签订。

        第二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工程价款结算必须依据施工合同及相关部门文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施工项目质保金返还年限一般为2年,并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四、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责任处室(单位)应成立项目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管理。

        项目部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加强工程管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施工,负责处理工程中的技术、材料、设备、设施、工程变更等问题,推进工程进度,严把质量关。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由施工单位(或项目部)提出变更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出具书面意见书,项目部审核,必要时组织会审,审核同意后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

        项目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可实施跟踪审计,由造价咨询企业根据设计变更单确定变更工程价款,项目部负责人签注意见,项目责任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现场签证以必要性和准确性为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现场条件确需发生的签证,项目部应严格对照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等,确认签证内容是否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2. 签证内容必须由项目责任处室(单位)、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共同见证;

        3. 对签证的描述应当客观、准确,其中隐蔽工程签证应以图纸为依据,标明隐蔽部位、项目和工艺、质量完成情况,如果隐蔽部位的工程量在图纸上不确定或发生变更,还应标明几何尺寸,并附简图及影像;

        4. 施工图以外的签证,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不得仅注明工程量和工程造价。

        第二十七条 现场签证程序:

        1. 施工单位提出签证,报监理单位审核事由,监理单位不同意的出具书面意见退回施工单位,同意的出具书面意见并交造价咨询单位;

        2. 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签证工程量或价格后,由项目部专职人员提出签证意见后提交项目部负责人;

        3. 项目部负责人审核签证意见,报项目责任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发出工程现场签证单;

        4. 小型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签证,项目部负责人审核签证意见,报项目责任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  凡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以下内容的,须在实施前报送局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审:

        1. 地基处理及结构重大变化的;

        2. 安装工程中对系统或使用功能有较大变化的;

        3. 造价增减10万元(含)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责任处室(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单的汇总、保管工作,并在生效后一周内报送局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责任按《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合同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名单应在开工前报项目责任处室(单位)备查。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明显标识,安全及路障标识、措施齐全,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第三十二条  施工中的主要隐蔽工程,应经项目部或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应详细,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五、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责任处室(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其中较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应邀请市有关部门参加。

        新建工程竣工后应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规划、设计、消防、节能、人防、档案等单位共同参与综合验收。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依据施工图(及其补充文件)、各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合同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资料由项目责任处室(单位)负责把关,应当完整齐全、准确美观,符合建设工程档案要求。

        工程竣工资料应及时归档。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责任处室(单位)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移交,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后,项目责任处室(单位)向局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报送项目总结报告。

         

        六、建设项目财务与工程结算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局及所属单位制定的财务制度,做到“工程有预算、成本有核算、用款按计划、开支有标准”,不得违反财经纪律,任意扩大基建开支,主动接受局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责任处室(单位)每月应及时、准确地编制当月付款计划,局财务负责对付款计划、付款依据、付款凭证进行审核。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责任处室(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后,项目责任处室(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报局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十条  项目责任处室(单位)配合局财务做好项目财务审计。

         

        七、纪律要求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责任处室(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并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自觉接受局工程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机构的监督,严格执行各项廉政建设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参与工程项目建设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并签订项目廉政建设承诺书。如有违反,视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八、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随工程建设相关政策法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各建设项目责任处室(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细则,报局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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