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管理,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推动林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林业行政执法特点,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林业行政处罚
(一)规范立案标准。各市(区)局(分局)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认为需要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
(二)规范查处程序。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执行回避、送达等相关程序规定。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立案调查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必须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长。
(三)规范案件裁量。鉴于《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刚刚修订,省林业主管部门暂未明确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在此之前,所有案件采取“一事一议”处理。
(四)规范技术鉴定。林业行政案件的技术鉴定,原则上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人员鉴定。
二、强化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
各市(区)局(分局)要探索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参与公安、检察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的调查取证,借力查处。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过程中,若发现当事人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的有关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应附有案件移送书、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现场照片及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同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三、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市(区)局(分局)应将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性别、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相片、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以及行政执法的权责事项清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流程图、监督电话等对外公示。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按规定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推行说理式执法,主动告知违法的当事人执法理由、依据和权利义务并将处罚结果及时在“双公示专栏”公示。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市(区)局(分局)办理行政案件应统一使用由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文书格式。鼓励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使用录音录像设备记录固定证据。对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和当事人不配合执法等容易引起发生争议的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各市(区)局(分局)应指定专门人员保管音像记录信息存储材料。
(三)法制审核制度。各市(区)局(分局)立案查处的行政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应将全部案件材料送局法制机构,局法制机构负责审核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完整性、裁量合规性等内容,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加强林业业务培训
在机构合并转型过程中,由于机制改变、人员调整,各市(区)局(分局)要强化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既要重视对新增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也要重视对原有执法人员的知识更新。不断加强林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能力水平,确保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坚持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的林业执法队伍,充分发挥林业执法在森林资源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