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市城管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
市城管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为加强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1.市局内部审计机构设在计划财务处,配备兼职审计人员,在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2.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局的规章制度,对本局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3.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打击报复。
4.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审计活动时,可抽调或临时聘请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二、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1.对本局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2.对本局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项目、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3.对本局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4.对本局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物资及服务采购、重大投资活动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5.对本局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6.对本局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7.会同本局相关处室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8.对本局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9.办理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10.办理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办理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工作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部门预算、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在审计过程中可以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审核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检查资金和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3.有权参加本局财经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局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局长批准后实施。
2.经局长同意后,组成审计小组,并通知被审计单位,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
3.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实施审计。
4.审计终结,在30天内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局长审定。
5.经局长批准,下达审计意见书。
6.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下达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7.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规定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