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864/2021-04701 | 分 类 | 医疗保障 社会保障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1-01-15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住院在床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提升参保人员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压实定点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在床人员的管理与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医保支付密切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是参保人员住院在床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把握入(出)院指征,不得随意降低入(出)院标准,要加强对在院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引导,科学制定病人离院管理办法,完善定时巡视、督察、考核制度,压实病区、职能科室、管床医护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在床情况日常监督检查。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把参保人员的在床率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体系,采取智能监控人脸识别常态化移动查房与现场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定点医疗机构单次检查在床率低于75%、或者因举报投诉被查实的,从检查次日起列入重点监控名单3个月,增加检查频次。
三、强化移动查房软件系统应用。各定点医疗机构2021年1月底前要完成人脸识别移动查房APP的安装、信息维护、打卡测试等工作,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操作辅导,2021年2月1日正式启用。市区暂定非重点监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打卡任务不低于6次;重点监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打卡任务不低于20次,在床率持续不改善的实行每天早、中、晚打卡;精神病类医疗机构或病区可适当减少打卡频次。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设置打卡任务的最低频次。
四、加大在床检查情况通报。各地医疗保障部门按月统计住院参保人员的在床情况,并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反馈。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通报同级卫健部门:(一)拒绝、阻挠现场检查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移动查房打卡任务的;(三)参保人员月度在床率低于75%的。上述第三种情形,在床率低于50%的,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五、从严从快处理挂床住院行为。对被认定为挂床住院的,按照该定点医疗机构上月住院人均总费用*挂床住院人数计算违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结付。对挂床住院参保人员的责任医师,按照《泰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暂行)》处理。挂床住院问题严重的定点医疗机构,暂停或解除服务协议。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加大对参保人员的管理,将挂床住院、在院期间不服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擅自外出等情形纳入信用惩戒范围。
各地原管理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此通知执行。
附件:挂床住院的认定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挂床住院的认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挂床住院:
1.被确定为二级及以上护理等级的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无正当理由没有人脸识别打卡或现场检查不在院的;被确定为三级护理等级的参保人员,单次住院不在院达两次的;
2.参保人员入院24小时后,医院未按照住院病人的诊疗标准进行规范化管理,无完整病历资料的(缺少入院记录、首次病程录、长期医嘱或临时医嘱等);
3.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无固定床位,或登记床位与实际不符的,或同一床位同时有2名及以上住院人员的;
4.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仍正常上班、务工或回家休养的;
5.参保人员住院期间2天以上没有发生医疗费用或诊疗记录的(诊断不明或术前的除外);
6.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进行住院登记或结算的;
7.其他应认定为挂床住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