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706/2021-17041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应急管理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5-10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各市(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泰州市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等精神和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印发实施《泰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执法标准。《清单》共列出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20项,各市(区)局、各处室(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清单》内容,熟悉具体运用条件,准确理解《清单》中“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用语的含义,严格把握好执法标准。
(一)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金属冶炼、烟花爆竹批发、船舶修造、船舶拆解、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含加油站)、储存、运输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亡人或较大影响事故的)。
(二)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并有相应记录。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四)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二、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各市(区)局、各处室(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履行下列执法程序。
(一)限期整改。各市(区)局、各处室(单位)执法人员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书》。
(二)复查验收。限期整改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向负责检查的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各地、各处室(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案件终结。整改经复查,当事人按要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验收合格后,不予行政处罚。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经法制审核、集体审议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结案归档。
(四)依法处罚。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再次发现同项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严格执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综合运用行政指导。各市(区)局、各处室(单位)要积极探索涉企行政执法的新方法、新举措,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规劝提醒、走访约谈、说服教育、普法宣传等,同时提供跟踪指导、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四、强化《清单》落实和监督检查。各市(区)局、各处室(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加大对《清单》实施情况的组织调度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清单》全面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随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反映,先进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可实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将定期调度并评估《清单》实施情况,把《清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的,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通报。
五、《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泰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泰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24日
附件
泰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被发现前已通过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金属冶炼等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形式或内容不完全符合规定,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3 |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4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但未如实记录(未开展相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而故意对记录造假的情形除外)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5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除外)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被发现前已通过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6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纳入《工贸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年版)》的相关安全设备除外)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7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8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9 |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2.《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八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住宅小区等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咨询机制,在进行危险作业、改建、扩建等可能对周边单位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作业时,应当告知周边单位,接受周边单位的监督和咨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1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3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5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已制定本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尚未开展应急演练,且计划时间尚未结束的,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6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7 |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8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9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款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0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备注:1.《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金属冶炼、烟花爆竹批发、船舶修造、船舶拆解、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含加油站)、储存、运输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亡人或较大影响事故的)。2.《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并有相应记录。3.《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4.《清单》中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