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53/2021-17143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工业、交通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2021-05-18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港口码头环境保护长效监管的通知》和市向环境污染宣战指挥部办公室等八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泰州市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监管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保障我市港口码头健康绿色高质量发展,市交通运输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编制了《泰州市港口码头环境保护联合监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1日
泰州市港口码头环境保护联合监管制度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我市港口码头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泰州市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监管的实施意见》(泰环宣指办〔2021〕8号),保障我市港口码头健康绿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成立市港口码头环境保护联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港口执法大队,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联合监管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协同共享、有效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港口码头环境保护联合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联合执法检查计划的对象、内容和频次开展联合检查。重点检查港口码头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环保设施配置及运行等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港口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根据执法要求,选派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第三条 建立会商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点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协调解决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我市港口码头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第四条 建立抄告工作机制。建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港口码头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抄告工作制度。交通运输部门在日常检查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中,发现港口企业涉及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设施不完善的事项及线索,应当及时抄告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将日常检查、环境监测中发现的港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排放不达标、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等事项,以及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及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
第五条 建立诚信机制。建立港口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与港口企业建设行政审批、经营许可、绿色星级港口评价等挂钩制度。对失信企业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业务从严审查。
第六条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可参照本制度建立辖区港口码头环境保护联合监管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