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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46904238/2021-19282 分 类 政策文件解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发文日期 2021-09-30
        文 号 有 效 性
        关于《泰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日期:2021-09-30 17:18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方便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减轻借款职工的还贷压力,根据《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了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二、主要内容

        1.业务模式

        本办法所称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贷款(下称委托按月提取),是指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委托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在其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统称住房商贷)期间,依据其每月偿还住房商贷情况,于每月15日提取其缴存账户中的相应资金并划转至住房商贷银行的银行卡中(以下统称划转)。

        2.办理对象

        住房商贷的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以下统称提取还贷人)。

        注意事项

        ①提取还贷人名下有多笔住房商贷的,只能就其中一笔进行申请。

        ②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名下有不同的住房商贷的,可分别选择不同的住房商贷进行申请。

        ③同一笔住房商贷只能在按年提取和委托按月提取中选择一种提取方式。

        3.申请条件

        ①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汇缴状态,未被冻结、未被列入系统黑名单;

        ②提取还贷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至少汇缴至上月),缴存账户都有不少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倍的余额;

        ③提取还贷人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也无正在申请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④委托按月提取必须本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4.所需材料

        居民身份证、住房商贷银行卡即可;

        5.办理程序

        ①职工持本人身份证、住房商贷银行卡等办件材料(均为原件)至公积金中心任一网点,提出委托申请。

        ②柜面工作人员对委托人条件和办件材料进行审核。

        ③审核通过后,签订《委托协议》,一人一签。

        6.打款模式

        公积金中心每月15日从住房商贷银行获取职工上月还贷金额,并为职工计算可提取额并打款。因住房商贷银行卡等原因导致划转失败的,公积金中心不再补划,且提取还贷人缴存账户不发生提取操作。由于银行系统等原因导致打款失败的,公积金中心将重新划转。

        7.提取规则

        ①委托按月提取每月划转一次,一笔住房商贷有多人委托的,按照签约先后的顺序进行划转。前一顺位的提取还贷人账户不符合划转条件的,自动划转下一顺位,都不符合划转条件的暂停划转,且公积金中心不再补划。

        ②委托按月提取每月的划转金额为住房商贷上月实际还款额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间的低者。划转后提取还贷人的缴存账户均须保留不少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6倍的余额。

        注意事项

        ①委托按月提取期间,如遇提取还贷人月缴存额调整的,按照新月缴存额重新确定每月划转金额及缴存账户留存额度。

        ②职工缴存账户不足规定留存额时,委托逐月提取操作暂停,且公积金中心不再补扣。

        8.委托变更

        委托逐月提取期间,因缴存账户、住房商贷银行卡等原因需要变更委托的,职工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委托协议》等材料至公积金中心任一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9.委托终止

        委托逐月提取期间,遇到下列情形的,委托按月提取终止:

        ①提取还贷人还清住房商贷的;

        ②提取还贷人申请终止委托按月提取的;

        ③住房商贷逾期90日及以上的;

        ④提取还贷人存在套取住房公积金情形并经公积金中心查实的。

        因第②、③、④项情形委托按月提取终止的,提取还贷人不得再次申请。

        三、其他事项

        1. 可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业务的住房商贷银行有哪些?

        答:职工提供的住房商贷信息应当能够通过公积金中心与住房商贷银行的数据共享接口查询并核验到,首批试点运行的商贷银行为建设银行江苏分行(除苏州地区外),后续新增商贷银行由公积金中心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及时发布。

        2. 职工提供的银行借记卡的范围?

        答:提供的银行借记卡为职工偿还商业贷款所用的银行借记卡。如职工偿还商业贷款的银行卡发生变更的,请及时至公积金中心办理银行卡变更手续。

        3. 是不是签订了委托协议,当月就可以提取打款?

        答:市公积金中心每月15日提取相应资金并划转至职工指定的银行卡内。

        当月14日(含)前签约的,当月即开始按月提取操作;当月15日(含)后签约的,下个月开始按月提取操作。

        4. 打款日,银行借记卡没有收到打款资金怎么办?

        答:若因银行借记卡原因导致打款失败的,职工缴存账户不发生提取操作,公积金中心不再补打款,职工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由于银行系统等原因导致打款失败的,公积金中心将及时重新打款,请职工安心等待。

        5.名下有多笔住房商贷,能否分别办理委托业务?

        答:可以分别委托其中一笔,每人只能委托其中一笔。

        6.同一笔住房商贷能否以不同的提取方式办理还贷提取?

        答:不能,一笔住房商贷只能选择一种提取方式。

        7.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发生变动的,会不会影响按月提取?


        答:会的,在委托按月提取期间,如遇提取还贷人月缴存额调整的,公积金中心将按照新月缴存额重新确定每月划转金额及缴存账户留存额度,请职工及时关注自己的月缴存额变化情况。

        8.在委托按月提取需要咨询相关政策的,向哪个部门咨询?

        答:12329为公积金统一服务热线,职工如需咨询相关政策的,可拨打该号码,公积金中心将有专门工作人员进行解答。


        关联阅读:关于印发《泰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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