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864/2021-21496 | 分 类 | 医疗保障 社会保障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31 |
文 号 | 泰医保发〔2021〕99号 | 有 效 性 |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5号)精神,完善公平适度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期间参保人员有关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2号)要求,现就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转移接续期间参保人员有关待遇享受政策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待遇享受衔接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时,应及时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医保关系转入本市时,接续期间待遇享受衔接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从原参保地末次缴费月份开始计算,三个月内在本市参保足额补缴并正常缴费的,在本市参保当月起享受本市职工医保待遇,原参保地末次缴费当月及之前月份的职工医保待遇由原参保地负责。
(二)从原参保地末次缴费月份开始计算,三个月内未在本市参保未足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到账之日起,个人账户按规定划拨,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可享受医保统筹待遇。
二、实行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互认
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入本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其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不同时间段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互认,并累计计算。
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与职工医保参保地不一致的,按下列规则确定其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
(一)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市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在退休前在本市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可将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移到本市,符合本市医保退休的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若在退休前在本市没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则不可将医保关系转移至本市。
(二)流动就业人员不在本市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应当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地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地没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以及流动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省本级的,符合本市医保退休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市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三、外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缴费年限计算
因流动就业从外省转入本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其在江苏省内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分别计入本市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在外省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统一计入本市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缴满本市规定的缴费年限和一次性费用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基本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性需满25年、女性需满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重复参保缴费的年限不累加计算。
本通知由泰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