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67/2022-21490 | 分 类 | 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 决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24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当事人:海陵区步步升电动车经营部(经营者:张忠年)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2MA1YQJ4W0N
住所(住址):海陵区青年南路527号1幢101室(住用商)
经营者:张忠年
当事人从天津天锂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购入6辆斯波兹曼品牌电动自行车后,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自行购买、安装了加长的坐垫、侧盖板配件、尾箱支架、尾箱,改变了电动自行车的外形结构,上述加装与原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
当事人经营加装了加长座椅、侧盖板、尾箱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装置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的规定。
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超过使用年限或者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200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30000元。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