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6/2022-21655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发文日期 | 2022-01-24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
根据《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泰政规〔2014〕1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莲花四号区、东泰花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莲花四号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取得市区城镇户籍1年(离异家庭离异须满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的住房困难家庭
1.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特困职工家庭,租金标准1.4元/平方米·月;
2.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低于2100元(含)的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5.6元/平方米·月;
3.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处于2100(不含)—3350(含)元之间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9.8元/平方米·月。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时在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市区无住房;未享受过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租金标准9.8元/平方米·月。
二、东泰花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取得市区城镇户籍1年(离异家庭离异须满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的住房困难家庭
1.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特困职工家庭,租金标准1.3元/平方米·月;
2.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低于2100元(含)的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5.2元/平方米·月;
3.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处于2100(不含)—3350(含)元之间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9.1元/平方米·月。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时在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市区无住房;未享受过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租金标准9.1元/平方米·月。
三、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或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应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并为承租人提供好相应的服务。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