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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330/2022-23389 分 类 应急管理 减灾救济、优抚安置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2-01-28
        文 号 泰政办函〔2022〕4号 有 效 性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1-28 17:00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保护水域环境,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安全稳定,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6)《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

        (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二)相关预案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3)《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

        (4)《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6)《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公约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4)《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1.3  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及上级划定由本市负责搜寻救助通航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二)市政府或者上级要求在上述水域外参与执行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优先实施生命救助,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水上搜寻救助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科学果断决策,提高搜救决策的科学性。

        1.4.2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实行市、市(区)分级管理;由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水上搜救机构就近实施应急指挥,及时分析形势、准确决策、相机处置,确保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1.4.3  统一指挥、就近快速

        水上搜救机构统一指挥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科学调度周边应急资源,保证信息畅通,快速高效开展水上搜救行动。

        1.4.4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整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形成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群策群应的联动工作局面,及时高效开展水上应急反应行动。

        1.4.5  预防与搜寻救助相结合

        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防预控工作,尽量减小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有效组织力量对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

        1.4.6  专业搜寻救助与社会搜寻救助相结合

        以专业搜寻救助力量或者被确定的搜寻救助力量为主,综合协调其他社会搜寻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构建多部门协作、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水上搜寻救助体系,有效应对水上突发事件。

        1.5  预案体系

        泰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工作程序、预案操作手册。

        (一)泰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由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

        (二)内河(长江除外)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由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编制;

        (三)市水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负责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

        (四)各级运行机构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负责制定预案操作手册。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水上搜寻救助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员和搜寻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领导机构

        市水上搜救中心是全市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业务上受省水上搜救中心指导。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议定水上搜救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泰州海事局局长和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公安局、民政局、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交通运输局、台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外办、应急管理局、泰州海关、泰州海事局、气象局、水利局、泰州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泰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长航公安镇江分局、扬泰机场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市水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市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分别设在泰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地根据需要设立水上搜救中心。

        2.1.1  市水上搜救中心职责

        (一)贯彻落实水上搜寻救助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国际公约;

        (二)编制、管理和更新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预案操作手册和相关程序;

        (三)制定市水上搜救工作规程和内部工作制度;

        (四)组建市水上搜救专家库;

        (五)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六)组织开展水上搜寻救助的训练、演习及培训;

        (七)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八)负责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发布;

        (九)对水上搜救机构及搜寻救助力量进行业务指导;

        (十)负责水上搜寻救助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水上油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和船舶安保联络工作;

        (十二)负责本中心年度经费使用管理;

        (十三)承担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职责

        承担全市内河(长江除外)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水上搜寻救助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值守;

        (三)负责管辖水域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四)及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五)制定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水上搜救演练;

        (六)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及补偿;

        (七)负责本分中心年度经费的使用管理;

        (八)承担管辖水域水上油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和船舶安保联络工作;

        (九)完成市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1.3  市(区)水上搜救中心职责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成立或者明确水上搜救机构,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水上搜寻救助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国际公约;

        (二)制定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规程和内部工作制度;

        (三)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管辖水域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四)及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五)组织开展水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

        (六)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及补偿;

        (七)负责较大以下级别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发布;

        (八)开展水上搜寻救助宣传教育工作;

        (九)完成各地和市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运行管理机构

        2.2.1  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水上搜救中心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泰州海事局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市水上搜救中心的各项决策部署,制定各项工作制度;

        (二)承担市水上搜救中心应急值守工作,接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并按照规定处置;

        (三)拟订全市水上搜救力量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和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市水上搜救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拟订应急救援人员业务技能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市水上搜救中心年度经费管理使用;

        (七)承办市水上搜救中心重要会议和搜救专业会议;

        (八)完成市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水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3.1  搜救专家组

        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救捞、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海洋环境预报、海洋渔业、水文、气象、应急管理等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水上搜寻救助需要从专家库选择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负责提供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水上搜寻救助法规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3.2  其他咨询机构

        其他咨询机构主要包括院校、科研单位等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的单位机构,按照市水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水上搜寻救助咨询服务。市水上搜救中心可与其他咨询机构就提供技术咨询事项达成相关协议。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后,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现场指挥部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指挥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相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二)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

        (三)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四)及时向水上搜救机构报告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寻救助行动及中止、终止行动的建议;

        (六)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2.5  搜寻救助力量

        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物力资源。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保持通信畅通;

        (二)配备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状态;

        (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并进行知识技能培训;

        (四)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五)为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办理保险;

        (六)将本单位搜寻救助力量的基本情况定期报当地水上搜救机构备案;

        (七)服从当地水上搜救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八)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时,保持与水上搜救机构和现场指挥(员)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情况;

        (九)根据要求参加当地水上搜救机构组织的应急演练。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信息来源

        3.1.1  市内信息来源

        全市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3.1.2  市外信息来源

        上级水上搜救中心、邻市水上搜救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的预警信息。

        3.2  风险分析与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分为四个级别。

        (一)Ⅰ级预警信息(特别严重)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或者陆地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者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者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3)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4)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5)其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二)Ⅱ级预警信息(严重)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或者陆地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者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者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3)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4)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5)其他可能引发重大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三)Ⅲ级预警信息(较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受热带气旋、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或者陆地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者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者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

        (3)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4)水位迅速上涨,监测预报即将到达警戒水位且洪峰即将通过;

        (5)其他可能引发较大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四)Ⅳ级预警信息(一般)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受热带气旋、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或者陆地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者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

        (3)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3.3  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市气象、水利、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通报。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转发预警信息,程序如下:当接到信息后,搜救中心进行风险评估,视情采取电话、短信、视频会议、明传电报等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向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水上搜救机构发布预警警报、部署防御措施。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情形、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群众自防自救措施等。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和预案要求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风险要素影响消失后,市水上搜救中心向各成员单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3.4  防御相应

        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活动的相关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危害。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当收集各类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准备。通知有关部门做好物资准备工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物资调运准备,以及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防御响应行动(Ⅰ级、Ⅱ级防御响应)

        (1)市水上搜救中心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岗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灾害性天气的防御响应工作,并按照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等指示做好相关工作;

        (2)市水上搜救中心加强预警范围内水域的监控,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设施设备运输和调度工作,协助做好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

        (二)发布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号时防御响应行动(Ⅲ级、Ⅳ级防御响应)

        (1)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尽快到达搜救中心值班室,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灾害性天气的防御响应工作,并按照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等指示做好相关工作;

        (2)市水上搜救中心加强预警范围内水域的监控,部署落实应急值班人员和应急救助力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4  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

        4.1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重大水上突发事件、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和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四个等级。

        4.1.1 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二)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三)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者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四)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五)需由国家协调相关地区、部门或者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六)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或者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 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二)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三)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五)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 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二)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三)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四)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 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二)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三)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四)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4.2  信息报告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迅速对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并按照信息报告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

        (一)发生较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或者有人员伤亡、失踪和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市(区)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内向本级政府和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有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二)市水上搜救中心收到发生较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或有人员伤亡、失踪和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一般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应立即向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有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三)市、市(区)水上搜救机构收到重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在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的同时,应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报告。

        5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水上遇险报警

        5.1.1  水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一)水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VHF,单边带SSB);

        (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三)卫星地面站(GES);

        (四)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DSC);

        (五)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六)应急示位发信机(ELT);

        (七)个人示位标(PLB);

        (八)公众通信网(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12395);

        (九)北斗海上遇险安全终端;

        (十)公安“110”。

        5.1.2  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一)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三)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四)目击者或者知情者;

        (五)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六)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5.1.3  水上遇险信息的内容

        报警者发送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遇险状况,遇险者的姓名、单位、国籍、联系方式,以及船舶和航空器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等。

        接警者应当要求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一)船舶或者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二)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三)遇险船舶、航空器的损伤、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

        (四)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五)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六)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流向、雾况、水位、潮汐、浪高等。

        5.1.4  发送水上遇险信息的要求

        (一)用于发送水上遇险信息的报警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获悉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发生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水上搜救机构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设法与遇险者联系;

        (三)水上险情发生变化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及时补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误报水上险情后,应当立即重新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5.2  水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评估

        水上搜救机构通过以下途径对水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评估,确定水上突发事件的级别:

        (一)直接与遇险或者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二)向始发港或者目的港查询、核实相关信息或者资料;

        (三)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四)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者知情者核实;

        (五)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六)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七)通过中国船讯网核实;

        (八)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九)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查询;

        (十)向移动通信运营商核查移动通信信号位置核实遇险人员位置;

        (十一)其他有效途径。

        5.3  遇险信息的处置

        (一)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在本水上搜寻救助区域的,按照规定启动相应预案;

        (二)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在本水上搜寻救助区域以外的,接警的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同时向上级水上搜寻救助机构报告;

        (三)市各应急指挥机构直接接到水上突发事件报警信息的,事发地设有市(区)水上搜寻救助机构的,立即通知市(区)水上搜寻救助机构;

        (四)涉及水上保安事件的,按照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置和通报;

        (五)涉及船舶污染事件的,按照相关应急反应程序或者应急预案处理和通报。

        5.4  指挥与控制

        无论险情是否发生在本水上搜寻救助区域内,最先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当自动承担应急指挥职责,并立即进行应急反应,直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其他相应急指挥机构或者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水上搜救机构为止。

        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水上搜寻救助机构请示、报告,并及时做出搜救决策。

        5.5  应急反应

        5.5.1  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水上突发事件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机构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反应行动状态,组织开展水上搜救行动:

        (一)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况制定搜救方案,下达搜救任务;

        (二)按照响应级别通知相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三)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搜救区域,明确搜救的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四)根据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

        (五)调动事发附近水域有搜救能力的船舶前往搜救;

        (六)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七)指定现场指挥;

        (八)搜救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通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九)根据搜救情况,及时调整搜救措施。

        5.5.2  搜救指令的内容

        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机构应当向现场搜救力量明确告知以下事项:

        (一)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的任务及其目的;

        (二)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三)搜寻救助区域和该区域的水文气象;

        (四)已指定的现场指挥(员);

        (五)通信联络要求;

        (六)实施搜寻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七)其它所需信息。

        5.5.3  水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机构应当及时协调安排下列事项:

        (一)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二)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者转移;

        (三)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四)指令相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5.5.4  搜寻救助力量的任务

        专业搜寻救助力量或者被确定的搜寻救助力量应当:

        (一)接到水上搜寻救助指令的,应当立即执行;有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执行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按照要求将出动情况、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及搜寻救助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水上搜救机构;

        (三)服从实施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或者其指定的现场指挥(员)的协调和指挥。

        5.5.5  现场指挥部的行动

        (一)根据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机构指令,组织和指挥现场或者附近的搜寻救助力量实施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二)及时报告现场及搜寻救助进展情况,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三)水上搜寻救助现场出现严重危及救助方、遇险人员安全等情况,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时,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强制实施救助。

        5.5.6  搜寻救助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一)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搜寻救助力量,未经水上搜寻救助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搜寻救助值班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

        (二)邻近搜寻救助区域搜寻救助力量的调派,由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机构报请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协调;

        (三)水上搜救机构应与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渠道,共同制定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5.6  分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搜寻救助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实施:

        (一)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二)任何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搜寻救助区域内最低一级水上搜寻救助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三)上一级水上搜寻救助机构应对下一级水上搜寻救助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四)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各级水上搜寻救助机构对其搜寻救助区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承担的责任,亦不影响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5.6.1 Ⅰ级、Ⅱ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重大等级,分别需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水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救助的,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启动Ⅰ级、Ⅱ级响应。

        (一)市水上搜救中心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二)市水上搜救中心按照本预案要求,以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水上搜救中心、市政府指令开展现场搜寻救助工作,并派工作组到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

        5.6.2  III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达到较大等级的,启动III级响应行动,由市各应急指挥机构按职责响应。

        (一)市水上搜救中心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启动本预案;

        (二)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人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工作,并派工作组到现场协调、指导;

        (三)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在岗待命,执行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四)各搜救力量迅速到位,服从现场指挥的指挥;

        (五)根据需要,组织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

        (六)必要时,向省水上搜救中心请求指导。

        5.6.3  IV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未达到较大等级,经事发地或者承担管辖责任的水上搜救机构宣布,启动Ⅳ级响应。

        事发地或者承担管辖责任的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集力量全力开展搜寻救助工作。必要时,市水上搜救中心给予相应指导。

        5.7  医疗救援

        5.7.1  医疗救援的方式

        各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卫生健康委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含120急救中心(站))承担水上医疗救援任务。

        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水上搜救机构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供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二)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者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援、医疗移送任务;

        (三)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通知,为接收伤病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做出必要安排;

        (四)市水上搜救中心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市(区)水上医疗救援工作进行指导。应市(区)水上搜救机构的请求,协调其他市(区)水上搜救机构提供支援;必要时,协调指派相关医疗机构实施水上医疗救援行动。

        5.7.2  医疗救援的实施

        (一)医疗救援由事发地医疗机构承担;

        (二)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可以对下一级水上搜救机构的医疗救援进行指导;

        (三)应下一级水上搜救机构的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可以协调指定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直接实施水上医疗救援行动。

        5.8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一)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二)参与危化品应急反应行动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现场的,应当先登记;离开现场的,应当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三)参与应急反应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搜寻救助行动的水上搜救机构可以向上级水上搜救机构申请协调解决。

        5.9  遇险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一)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当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其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自我应急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二)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三)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制定紧急情况下对遇险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搜寻救助行动中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5.10  搜寻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对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进行评估:

        (一)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

        (二)判断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三)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四)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五)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六)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11  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

        受气象、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无法进行时,承担应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决定中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中止原因消除的,应当立即恢复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5.12  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负责组织指挥水上搜救的水上搜救中心可以直接终止水上搜救行动:

        (一)水上搜救行动已获得成功;

        (二)经证实险情不存在;

        (三)遇险人员、船舶、航空器等已脱险或者遇险人员已安全;

        (四)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不再有复发或者扩展的可能。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负责组织指挥水上搜救的水上搜救中心应组织开展专家评估,经评估后可以终止水上搜救行动:

        (一)所有指定区域和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

        (二)所有可能发现被搜寻船舶、航空器、其他载运工具或者人员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都已使用过;

        (三)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

        (四)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控制。

        应急指挥机构宣布水上应急行动终止后,现场指挥部应当通知所有参与行动的搜寻救助力量结束水上应急行动,并核实人员伤亡情况、船舶损失情况、水域污染情况等。

        5.13  搜救行动的恢复

        被终(中)止的水上搜救行动,如获得新的信息时,应当对获得的新信息进行核实,如果新信息被证明可信,水上搜救中心应当立即作出恢复搜救决定。紧急情况下,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可以要求下一级搜救中心恢复水上搜救行动。

        5.14  专家评估权限

        负责组织指挥水上搜救的水上搜救中心依照权限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一)一般及较大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终(中)止专家评估由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开展,并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二)重大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终(中)止专家评估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分中心组织开展,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终(中)止专家评估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政府组织开展。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水上搜救中心、分中心可以组织开展,并报告交通运输部、省人民政府。

        5.15  信息发布

        (一)信息发布分级

        (1)一般及以下等级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由市(区)新闻发布机关或者授权同级水上搜救机构向社会发布;

        (2)较大等级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由市新闻发布机关或者授权市水上搜救中心向社会发布;

        (3)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由省新闻发布部门向社会发布或者授权省水上搜救中心向社会发布;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以及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相关的虚假信息;

        (5)救援结束后,在不造成负面社会影响下,对本单位和个人参与的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可以进行适当信息报道。

        (二)信息发布原则

        (1)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依法及时发布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水上搜救机构其他成员单位及各种搜寻救助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相关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报道;

        (2)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授权下级水上搜救机构向社会发布本搜寻救助区域内的水上突发事件信息;

        (3)信息发布应当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意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水上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三)信息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者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载货情况;

        (3)搜寻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1.1  受伤人员的救治

        事发地的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对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  获救人员的安置

        民政部门或者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台或者外国籍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港澳台事务部门或者外事部门负责安置。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有单位的死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处理;无单位的死亡人员由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港澳台或者外国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

        6.2  保险

        (一)参加现场搜寻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参加搜寻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做好水上搜救所涉的赔付工作。

        6.3  搜救效果总结评估

        (一)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本搜寻救助区域内一般及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的搜寻救助效果评估,在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并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

        (二)重大及特大水上突发事件的搜寻救助效果评估,由上级水上搜救中心按规定组织实施。

        7  应急保障

        7.1  基本保障

        (一)市、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水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完善水上搜寻救助机制,加强水上搜寻救助能力建设;

        (二)市、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预防、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置水上搜救中心,水上搜救中心可以设立搜救分中心;

        (三)市、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整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水上搜寻力量,配备水上搜寻救助的设施、设备;

        (四)水上搜救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通信设施、设备,设置并公布“12395”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保持24小时连续值守;

        (五)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水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鼓励具备水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水上搜寻救助,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各类社会搜寻救助力量给予必要的扶持;

        (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调查了解管辖水域情况,结合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有关部门划定水上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七)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管辖水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将结果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1  公共通信主管部门及通信运营企业

        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通信行业管理机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定相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的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7.2.2  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各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能保证搜寻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制定本地区水上应急通信录,确保应急指挥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搜救机构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相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报水上搜救机构。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在实施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时,可以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水上搜寻救助活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

        (一)搜寻救助现场的指挥船、救助船或者遇险船可以用下列方式与水上搜救中心进行联系:

        (1)水上求救专用电话:0523-12395;

        (2)甚高频无线电话10频道(长江);

        (3)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电话:0523-86807860;

        (4)市水上搜救中心值班室电话:0523-86981395;

        (5)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现场搜寻救助力量之间可以用下列方式进行联系:

        (1)甚高频无线电话(指定频道);

        (2)移动电话;

        (3)经商定的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7.3  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保障

        7.3.1  应急力量和装备

        (一)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当收集本责任区内可以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二)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当定期收集本责任区船艇、飞机和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三)专业救助力量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搜寻救助设备和救生器材;

        (四)从事专业搜寻救助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应定期对配备的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状态,为水上搜寻救助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7.3.2  交通运输保障

        (一)市、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为其设置的水上搜救机构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运送应急器材提供保障,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二)市、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3.3  资金保障

        (一)市、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水上搜寻救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水上搜救机构应当建立水上搜寻救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定期向本级政府汇报水上搜寻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7.3.4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在应急反应行动时,根据水上搜救机构的要求安排警力维持秩序,负责陆上交通管制以及参与水上治安警戒,保障水上应急反应行动的顺利进行;依法打击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7.3.5  后勤保障

        参加应急反应行动的搜寻救助力量所在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做好补给、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开展大规模联合行动或者必要时,由承担搜寻救助工作的水上搜救机构安排应急反应行动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反应行动有序开展、顺利进行。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  公众信息交流

        (一)水上搜寻救助机构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二)水上搜寻救助机构要通过媒体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

        (三)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相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四)教育部门应当要求学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把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水上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水上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等知识的公益宣传。

        7.4.2  培训

        (一)水上搜寻救助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二)专业救助力量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被确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含应急志愿者)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水上搜寻救助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4.3  训练

        (一)专业搜寻救助力量应当建立日常训练制度,制定训练计划,明确训练项目和内容以及相应标准,并付诸实施;

        (二)被确定的水上搜寻救助力量应当根据各自实际,制度应急反应训练计划,保证必要的训练。

        7.4.4  演习

        (一)为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相关应急搜寻救助单位之间的协同作战,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各级水上搜寻救助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应对不同级别水上突发事件的水上搜寻救助演习;

        (二)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单项演习,并将水上医疗咨询和救援纳入演习内容,在合理期限内或者根据上级的要求组织综合演习,以提高水上搜救机构的组织协调、快速反应、应急指挥和协同作战能力,锻炼搜寻救助队伍,提高搜寻救助工作效率;

        (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习、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习;

        (四)应急演习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习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习执行情况,预案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参演人员的处置情况,演习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习评估。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一)本预案所称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损害的事件;

        (二)水上搜寻救助区域,是指由水上搜救机构承担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三)本预案相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特别状态下的水上搜寻救助

        (一)水上发生局部战争时,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进入紧急状态,按照国家相关决定采取非常措施;

        (二)内河水域大堤决口、水库大坝漫顶和溃口造成大量人员遇险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市水上搜救中心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水上遇险员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三)出现罕见极端灾害天气造成大量人员被困水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市水上搜救中心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水上遇险员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四)在水上搜寻救助区域内发生地震引发海啸等严重地质灾害造成大量船舶及人员遇险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市水上搜救中心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水上遇险员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五)船舶在泰州市水上搜寻救助区域内发生疫情,需要紧急控制和救治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市水上搜救中心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紧急处置工作。

        8.3  预案管理

        8.3.1  预案的编制、批准

        (一)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的实施;

        (二)设有市(区)水上搜救中心的,负责本级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工作,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本预案涉及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泰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审定,通信联络内容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及时更新,相关单位与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报市水上搜救中心;

        (四)专业水上搜寻救助力量制定的预案应当报相应水上搜救机构批准并接受监督检查。

        8.3.2  预案的评估

        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当根据预案运行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本级预案评估。评估可以采取专家、参加应急行动相关人员、水上突发事件当事人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并撰写评估报告。

        8.3.3  预案的修订

        当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评审意见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时,各水上搜救机构应及时组织修订本级预案。

        8.3.4  预案的备案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备案。

        8.4  奖励、补偿与责任追究

        对以下情形的单位及其人员,按照《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海(水)上搜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补偿和责任追究:

        (一)在水上搜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因水上搜救工作造成财产损失的;

        (三)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预案相关规定的。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泰州市水上搜救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险情处置与控制流程图

                  3.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流程图

                  4.信息上报流程图


        泰政办函〔2022〕4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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