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8/2022-26318 | 分 类 | 部门文件 科技、教育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科技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24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各市(区)科技局、科协,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工科局、科协: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工作,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有序发展,现将《泰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请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准入具体要求和流程重新完成审批登记。
泰州市科学技术局 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10月24日
泰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1〕3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办发〔2021〕61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协会印发〈关于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准入审批、在相应登记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提升动手能力、提高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举办者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经依法登记,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组织机构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执行董事)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5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教学、财务、安全管理等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五)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涉及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属地、类别等相符合。
四、师资队伍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要求。培训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师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3人。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除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青少年科技辅导员专业水平认证;
3.相应职业(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五、培训内容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全过程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终端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授课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80%。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应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在培训内容中包含学科类教学内容,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培训内容应报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
六、办学场所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对固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产权清晰,如系租赁,需提供经住建部门备案的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
(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8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招收14周岁以下中小学生的,其场所须符合适龄学生活动场所要求,办学用房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
(四)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
(五)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其他培训机构或托管机构共同使用。未经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六)所有科技类培训机构均由规定的校外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对社会予以公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不得发布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
七、安全保障
(一)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管理规定。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采取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确保学生人身安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风险的,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二)科学实验活动应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将结果向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同时,必须安排在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人员管理等要求须与中小学实验室要求一致。涉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实验的安全管理,须严格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标准化实验室建设标准》(20200522212501)执行;涉及仪器设备操作的安全管理,须按照《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总则(GB 21746-2008)》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经费管理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充分的资金保障,有稳定的培训经费来源,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开办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要求,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便于学员和家长了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出现超标收费、不明码标价、虚假优惠折扣、虚构原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格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修订版)。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一次性收费(含以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60课时;按周期和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主动开具规范发票(含电子发票)。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托管专用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分账管理,并报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取的培训费用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并纳入规定的校外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监管。
(四)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开设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数量如无法确定,缴纳风险保证金10万元;后期培训中,根据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费用总额的标准动态缴纳,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数额最低不少于10万元。保证金主要用于培训机构发生意外及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理,或用于培训机构终止办学时妥善安置在培学生,坚决杜绝“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
九、准入登记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入审批,登记机关负责注册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准入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业务。
(二)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相应的登记部门取得名称预核准后,到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入审批,审批通过后,再到登记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各市(区)根据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准入登记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并及时将辖区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办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重新申请报批,对不达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终止培训活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未按时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十、监督管理
(一)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日常教学行为的自我管理和约束,在培训内容和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等方面,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联合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和监管等工作,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十一、附则
(一)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科技类培训机构,参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新增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各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设置准入具体要求和流程,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4日起施行,由泰州市科学技术局、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3 泰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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