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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58/2022-25660 分 类 部门文件 卫计、妇女儿童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2-09-30
        文 号 泰卫规〔2022〕1号 有 效 性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泰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10-27 14:32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区)卫生健康委、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经研究,我委制定了《泰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


         泰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泰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是指由泰州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围绕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立项,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创新性的中医药科技项目。

        第三条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项目,督查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审定项目调整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组织项目验收,审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相关其他事项协调管理。

        第四条  市(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机构和组织申报项目的审核和管理,跟踪立项项目执行情况,协调处置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监督项目经费规范使用情况,提出项目调整或撤销建议,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对项目进行督查、评估和验收。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责任主体,应设置科技管理部门,制定本单位的中医药科技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支持和激励制度;负责本单位中医药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执行与泰州市卫生健康委签订的《泰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合同》条款,推进立项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如实报告相关事项,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在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下,有序执行项目计划,合理使用经费,确保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按规定向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报告所负责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重大事项,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研究报告和数据资料供项目督查验收。

        第七条  立项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立项、签订合同等程序,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

        第八条  项目申报指南由泰州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我市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制定发布。

        第九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泰州市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组织,具有项目所需的人才和技术基础以及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单位职责,并确定一家泰州市域内的单位作为项目责任主体。

        (二)项目负责人应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以及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申报项目须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项目方案合理、技术方法可行、经费预算合理、产权归属清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储备,能在研究周期内完成项目计划,预期成果可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涉及动物实验、病原微生物和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项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申报指南发布后,有关单位组织项目申报,经内部审查后择优推荐;项目申请书和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经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初审。优先支持项目成果可直接应用于临床或经简易转化后应用于临床的项目,同等条件下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对象和中青年科技人员担任负责人的项目优先。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通过:

        (一)未按规定报送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

        (二)项目负责人近3年内承担市级及以上中医药科技项目,经延期后仍未完成的;

        (三)项目组成员近3年有违反科研相关公序良俗或学术不端行为记录的;

        (四)项目申报单位不明确或单位内部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体系不完善的。

        第十一条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形成拟立项项目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立项通知后,由泰州市卫生健康委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泰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合同》,明确立项项目的目标任务、实施方案、三方责任等。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立项后应按计划组织实施有关科技活动。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区)卫生健康委对项目进展、实施方案执行、经费使用以及承担单位的管理支持等情况不定期督导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档案管理制度。

        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完整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活动记录、统计数据等原始资料,交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管理职能部门存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项目负责人在每年1月底前向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报告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项目负责人报送的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连同相关资料纳入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不得擅自删减研究内容、更改研究方向和目标。确因特殊情形需变更下列事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经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报泰州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内容实施。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补项目组主要成员;

        (二)改变项目名称或对研究内容作出重大调整;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项目承担单位;

        (五)变更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项目应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实施完毕,形成论文、研究报告或其他符合预期的研究成果,项目自然终结。因故需延期的,由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约定期满3个月前书面提出申请,说明项目延期原因及需延长时间,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依次报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泰州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后方可延期。同一项目只延期1次,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后终止。

        第十九条  项目存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终止或撤销:

        (一)项目经延期仍无法终结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管理不力或保障不足,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项目立项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市(区)卫生健康委提出合理终止或撤销建议的;

        (五)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情形的。

        第二十条  项目终止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泰州市卫生健康委书面提交项目终止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已开展的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等内容。泰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终止项目的清算,依规处置相关资产。

        第二十一条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对期满项目组织验收。项目提前实施完毕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提前验收申请。

        项目验收由泰州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察看、人员访谈等形式进行。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项目按期完成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的,验收合格;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不详尽需补充,或存在其他情节较轻微可整改事项的,可作出基本合格的结论,并由专家组确定整改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项目未能按期完成目标和任务、擅自变更项目约定事项、项目资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经费使用不规范、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拒不配合验收等其他严重情节的,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基本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在整改期满后组织再次验收。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注明复议理由。复议理由正当合理的,泰州市卫生健康委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组织复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预算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分类管理。

        市级资金资助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级安排经费情况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

        市级无资金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需合理安排,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要求落实项目经费的,视为自行终止立项项目。项目终止的,泰州市卫生健康委收回已拨付未使用的经费;被撤销的项目,收回全部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验收合格项目相关的延伸研究和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其他项目,在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立项和省级以上中医药科技项目推荐时予以优先考虑。

        无正当事由自行终止项目、项目被撤销、最终确定为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在下一年度不得申请市级及市级以上中医药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及市级以上中医药科技项目,并收回全部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立项未验收的泰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和市级其他部门委托泰州市卫生健康委管理的中医药科技项目,立项部门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管理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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