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5/2022-26685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其他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事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19 |
文 号 | 有 效 性 |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机关带头过紧日子要求,规范市级机关物业服务采购工作,控制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高服务保障标准化、专业化和均衡化水平,出台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机关物业服务内容主要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转提供的物业综合管理、卫生保洁服务、秩序维护及安防管理服务、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等。市级机关采购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厉行节约、保障基本、质优价廉、务实高效的原则,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办法》要求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市级机关物业服务采购费用定额标准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机关正常运行需要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市级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采购费用定额标准目录采购物业服务,确因办公需要采购定额标准目录外物业服务的,应当向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市级机关采购物业服务的,应当编制采购预算,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实施采购。
《办法》要求市级机关按照合同约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服务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支付物业服务费。市级机关应当建立物业服务采购及管理台账,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开展绩效评价,合理高效使用财政资金。
《办法》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通过组织专项检查、市级机关互查等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监督评价结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服务台账,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任务,保证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效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采购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转包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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