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864/2022-26550 | 分 类 | 部门文件 社会保障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19 |
文 号 | 泰医保函〔2022〕90号 | 有 效 性 |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新冠防疫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满足临床
紧急需求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加强疫情防控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保障,经研究,就近期新冠防疫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开放防疫药品(医用耗材)的应急采购,以满足当前疫情防控和临床诊治需要。防疫药品(医用耗材)的应急采购不纳入医疗机构年度应急采购总额范围。
二、对纳入带量采购范围的防疫药品(医用耗材),如中选产品的供应不能满足临床需求,同品种未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不受带量比例限制。
三、医疗机构对防疫药品(医用耗材)应及时进行结算付款,退烧类药品的结算付款应在验收入库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上述防疫药品(医用耗材)以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公布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涉及的药品(医用耗材)为准。
上述措施终止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