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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43/2022-26701 分 类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2-12-13
        文 号 泰农保办〔2022〕5号 有 效 性
        关于做好2023-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2-12-30 15:03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保险管理,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确保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到位后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和长效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有效衔接。各市(区)要对承保机构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扎实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新老承保机构的统筹协调、沟通衔接,确保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平稳过渡,规范有序运行。原“共保体”承保机构要主动做好2022年度所有承保险种的查勘理赔等后续服务工作,确保参保主体受灾后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赔付。

        二、健全完善管理机制。各市(区)要及时调整完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联席办公室,选择一家承保机构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调度、险种创新、数据统计、服务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各承保机构要积极配合,落实专人负责,建立保障机制,提升工作质量,同时应按时令季节和关键节点有序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以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遵循“主动、迅速、科学、合理”原则,及时高效做好理赔工作。

        三、不断强化业务监管。各市(区)要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业务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抽查,重点检查承保机构是否规范开展业务、是否实现承保辖区内险种“应保尽保、愿保尽保”、是否存在选择性承保等行为,防止“惜赔”和“滥赔”等事件发生。抽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承保机构整改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应当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措施,直至取消其农业保险承保资格。要加强绩效跟踪监管,推动农业保险在保险覆盖率、保险保障水平、创新险种等方面高质量发展。

        四、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各市(区)要指导承保机构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建立符合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网络体系,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乡镇设立营销服务部或农险服务站点,配足配强专兼职保险人员,确保人员充足率100%。各市(区)、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险办〔2022〕18号)、《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6号)等规定,合理确定协办费用,建立权责相符的费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基层参与农业保险工作的积极性,保障工作有效开展。

        五、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各市(区)要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评价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服务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农险〔2022〕3号)要求,夯实主体责任,加强工作数据留痕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评价工作。各承保机构应按照协议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农业保险承保各项工作,在服务期限内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或单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应按相关合同规定取消承保机构剩余服务期内的承保资格,并取消参加下一期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资格。

         

                  

        泰州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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