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67/2022-22372 | 分 类 | 行政处罚信息 市场监管 决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3-15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当事人:海陵区格丽思蛋糕店(经营者:凌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2MA1UN00A3D
住所(住址):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55号(金地花园D-2幢)一层03
经营者:凌桂
2022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发现无中文标签的“韩国大米粉”和超过保质期的“喜桃果酱”,当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库房内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喜桃果酱”,经调查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超过保质期后仍使用该食品原料进行食品制作,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喜桃果酱”系当事人未及时清理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购进并使用无中文标签的“韩国大米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的规定。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故在一般裁量范围内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韩国大米粉”2袋(1袋已开封使用);3.罚款18500元。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