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进一步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梳理我市具体落实举措,形成《政策措施》。
二、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共五个部分,计22条具体举措。
(一)全面落实财税扶持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量抵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2. 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5.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服务业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6. 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各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的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二)不断强化金融扶持
7. 用好用足再贷款额度、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稳步扩大小微贷、苏科贷、积分贷、泰贸贷、富民贷、泰信保等融资规模,重点投放信用贷、首贷。
8. 鼓励金融机构单列服务业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对服务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9. 优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推动应收账款融资增量扩面,鼓励国有企业支持服务业企业实行应收账款票据化。支持发行服务业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发行服务业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
10. 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调整绩效考核办法、优化授信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设立更多面向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产品,以优惠利率提供贷款支持。加快落地新创设的服务业普惠型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服务业普惠型小微贷款投放较好的法人金融机构,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资金奖励。完善无还本续贷和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向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发放循环授信、随借随还的贷款。督促金融机构落实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政策要求,采取多种措施防控、缓释、化解相关风险。
11. 发挥泰州市产融综合服务平台和首贷中心作用,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新市民安居创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取得其他有效经营活动证明的个体经营者等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结合疫情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政银对接活动,主动向银行机构提供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效融资需求。
(三)持续加大清费减负
12. 对泰州市范围内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国有房屋所在市(区)2022年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倡导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13. 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服务业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14. 鼓励电信运营企业积极设计并推广适合服务业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产品和应用,现阶段对旅游、文化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3个月的云视讯、移动办公、云主机、云财税等服务。
(四)突出重点行业纾困
15. 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餐饮商户延长营业时间,完善夜间交通线路,经公安、城管等部门评估后,具备条件的适当放开夜间非高峰期临时占道停车。
16. 继续按8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鼓励旅游星级酒店、A级景区、民宿、旅行社、文旅企业等开展各种线上促销活动,顺延旅游年卡有效使用期限。
17. 鼓励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与工会加强合作,将符合条件的民宿、乡村产业集聚区、特色(风情)小镇、红色旅游景区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开发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和符合政策的路线和产品。
18. 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延续实施“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对进出南京港、连云港港、太仓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及中欧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运输车辆,继续在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收费站全免车辆通行费。
19. 加大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推进力度。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推动建筑等领域保证金保函全覆盖。创新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开展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缴纳保证金试点工作。
(五)优化提升服务保障
20. 推行电水气网业务联合办理,建立公共设施联合办理机制,推动在市、市(区)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电水气网等营业窗口提供联合申请服务,一次性完成电水气网现场查勘、验收、开通等服务,可根据实际需求和施工情况,自主选择联合验收和单独验收。
21.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柔性执法,对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22. 持续完善“万所联万会”工作机制,指导法律服务中心制定法律服务清单,加强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普惠性法律服务。组建法律服务团,汇聚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免费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纠纷。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如国家、省出台同类政策,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