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
城镇燃气是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基础性能源,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应用领域和规模日益扩大。作为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影响城镇燃气安全使用的因素十分复杂,管理上的缺失容易引发事故。近年来,全国各地燃气安全事故多有发生,如湖北十堰“6·13” 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恶劣的社会影响,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和市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系列成果,持续提升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对加强城镇燃气监管,保障城市燃气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域范围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的经营服务,燃气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从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等多方面入手,多角度、特征化规范燃气管理;在内容上从宏观到微观、从建设到管理、从企业到用户多方向并行,既突出泰州地方特色,又兼具可操作性。《办法》共分六章四十二条:
第一章为总则(1-7条),主要阐述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明确市、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并提出网格化管理的要求;明确住建、应急、市场、商务、公安、交通、消防救援、教育、卫生健康、行政审批等部门职责;明确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公益宣传工作的要求。
第二章为规划与建设(8-12条),分别从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乡镇燃气管网建设、瓶装燃气供应站建设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的要求;明确新、改、扩建的市政工程、房屋工程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三同步”建设的具体要求,强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职责。
第三章为经营服务(13-19条),从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三大板块入手,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特许经营情况开展中期评估的要求;明确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明确车用燃气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关安全事项。
第四章为燃气使用(20-29条),重点围绕燃气使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明确用气安全的责任主体,并设定燃气用户、燃气企业的相关义务;明确餐饮场所、出租房屋的用气要求和安全责任;明确用户使用瓶装燃气的有关安全规定。
第五章为安全管理(30-40条),重点突出政府联席会议制度、行业安全管理、企业风险管控、管道燃气安全保护范围和施工保护等内容,明确村(居)委会协管和燃气应急演练等要求。
第六章为附则(41-42条),明确农村燃气管理参照执行的要求,并确定具体施行日期。
四、《办法》特色亮点
亮点一:明确餐饮场所燃气使用相关安全要求。《办法》第五条规定由商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全市餐饮场所燃气泄漏报警信息平台,监测餐饮场所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和使用情况,进一步保障全市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
亮点二:明确出租房用气安全责任划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以及燃气配件应当完好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承担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责任,承租人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通过明确出租房用气安全责任划分,进一步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房燃气事故责任划分提供了依据。
亮点三: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的处置方式。《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检时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在书面告知用户后用户仍拒不整改的,可依法对该用户采取暂时停止供应燃气的措施,必要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报告,请求予以协助。
亮点四:明确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三十九条明确我市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具体数值,并出于安全考虑,设置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重点强调建设施工时,应当针对地下管线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避免施工时破坏燃气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