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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39/2022-24198 分 类 政策文件解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2-07-15
        文 号 有 效 性
        《泰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解读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2-07-15 17:22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泰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解读

         

        为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9号)和《泰州市市级部门及驻泰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泰办发〔2020〕30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泰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出台背景

        “4·29”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建房安全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作出批示。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省委书记吴政隆、省长许昆林第一时间对全省自建房屋安全开展排查整治作出批示,要求迅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5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市委朱立凡书记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各部门迅速传达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明确住建等部门牵头做好细化落实方案。

        2020年以来,我市针对既有建筑安全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先后开展了行政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市委、市政府要求此次专项整治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聚焦全市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排查,要求我市《方案》要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明确工作目标和整改要求。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重点工作、保障措施、附件五个部分。

        (一)关于总体要求。一方面,《实施方案》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做到全面覆盖、不留盲区。另一方面,《实施方案》明确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整治存量问题、防范增量风险,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彻查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对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关于目标任务。一是实施百日攻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明确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任务要求,2022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其他既有建筑“回头看”排查。新发现的建筑隐患信息分别纳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先急后缓、先大后小,有序分类实施整治。二是全面开展整治。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建立自建房隐患整治台账,实行分类整治、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同时,力争基本完成行政村集体土地上有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整治工作。2024年12月底前,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安排,力争完成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三是建立长效机制。要求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源头治理,构建覆盖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的自建房安全全链条责任体系,建立完善自建房安全隐患防范和处置制度。实行自建房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增强一线房屋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优化既有建筑信息系统管理,实现自建房全周期动态跟踪,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发现早、处置快。要求更为明确具体。

        (三)关于重点工作。一是明确排查重点。要求各地围绕“十大重点排查对象”,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同时对其他既有建筑一并开展“回头看”排查,全面摸清全市现有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基本情况。二是统一排查方式。要求各地按照“产权人(使用人)自查—乡镇(街道)排查—市(区)复核”的流程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隐患建筑按照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重大安全隐患(橙牌警示)、一般安全隐患(黄牌警示)进行分级分类,督促乡镇(街道)落实处置应急解危措施。三是严格整治要求。明确了五个方面的要求:1.确保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在恢复营业前消除风险;2.实现D级危房住人动态清零;3.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推动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4.结合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持续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5.清查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健全长效机制。从六个方面入手:1.健全房屋隐患动态发现机制。要求产权人(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并主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消险解危。村(社区)网格员、灾害信息员、物业人员、综合执法人员,通过日常巡查以及建筑装修垃圾、施工噪声等线索,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申报等“一站式”综合受理窗口,扎口管理,分类处置,不在乡镇(街道)职责范围内的及时转交。落实群众举报奖励机制。2.加强住房经营性用途准入管理。明确产权人(使用人)利用住房从事经营的,应当在使用房屋或者营业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提醒申请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建立完善准入经营通报机制。此外,强调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经营用途住房未经消防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3.加强房屋改扩建管理。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改扩建和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制度,细化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全过程管理要求。4.加强自建房新建翻建管理。明确要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并积极探索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宅基地审批等环节,提升农房安全监管成效。5.加强房屋鉴定检测管理。要求各地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建立优质诚信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供社会自主选择。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鉴定结论科学准确。落实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逐级签字制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批准人应当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其出具的报告终身负责,严禁出具虚假报告。6.推动房屋安全信息共享。要求各市(区)建立房屋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和流转处置机制,实现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及各类许可信息部门间共享共用,建立隐患建筑公开制度,对于尚未完成整治的隐患建筑,支持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载明,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做好协同配合,在房屋出租、出售、抵押时保障利益相关人知情权。

        (四)关于强化保障措施。成立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市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明确责任分工和保障支撑。

        (五)关于附件。制定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清单,严格按照《泰州市市级部门及驻泰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泰办发〔2020〕30号)职能分工拟定,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对各职能部门自建房监管责任清单进行了协调明确。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关于信息系统。本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住建部在“自然灾害风险综合普查系统”中增加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模块,省住建厅正在加快研发数据接口,方便大家充分利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平台和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工作成果。对于本次排查出的除自建房以外的隐患建筑,补充完善到农房和既有建筑信息系统中。

        (二)关于工作衔接。关于房屋安全风险排查,国家、省、市先后部署了一系列工作,行政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两违”清查、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自建房安全专项普查,各项工作之间存在交叉重合。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提供安全平稳的社会环境,各市(区)要做好宣传引导和统筹协调,确保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三)关于技术支持。为了便于工作推进,省住建厅编制了《江苏省自建房安全排查、初判和鉴定技术指南1.0》《全国既有建筑安全事故典型案例(2021年-2022年)》《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文件汇编》。相关文件已转发各市(区)住建部门,便于大家更好地开展教育宣传和工作推进,全面落实好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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