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67/2022-24721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市场监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11 |
文 号 | 泰市监法发[2022]75号 | 有 效 性 |
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泰州市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站管理,调动全社会参与药品安全法治宣传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药品安全法治氛围,现将《泰州市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022年8月11日 | ||||||||
泰州市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泰州市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站管理,调动全社会参与药品安全法治宣传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药品安全法治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站的申报和管理各项工作。
第三条 泰州市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站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丰富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创新宣传形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开展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药品相关单位、基地的调研,积极培育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站。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站包括但不限于具有特色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药品使用单位、药品检验机构、机关、学校、社区等。
第五条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泰州市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站的申报和管理,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各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泰州市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站的创建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报泰州市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特色鲜明的药品安全展示或互动体验场地,以及开展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的配套设施,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完善、更新;
(二)有从事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具备一定的讲解能力;
(三)有经费保障,能够常态化开展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 申报时间及程序。每年3月为集中受理申请时间。申报单位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后,于3月30日前择优向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推荐,并转报相关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泰州市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站申报表》、符合申报条件的详细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泰州市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站的遴选,由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每年开展一次。按照下列程序遴选:
(一)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实地调研。组成调研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对暂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可以延续到下一年度继续培育;
(三)材料审批。申报材料、审核意见以及调研情况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四)公示。在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示审批通过的泰州市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站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授牌。公示无异议的,由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为泰州市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站并授牌。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创建成功的泰州市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站定期提供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宣传资料,指导开展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并积极向上级部门推荐申报各类普法宣传教育基地。
第十一条 泰州市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站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免费对社会公众开放,定期开展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泰州市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站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泰州市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站的联系和支持,每年至少一次深入基地开展调研,指导督促工作,协调解决困难。
第十四条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命名的泰州市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站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泰州市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站进行评估,评估采取基地自评与实地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四年评估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由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通报表扬。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于次年进行复评。
第十五条 已命名的泰州市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站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命名: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它欺骗手段的;
(二)工作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履行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义务,不能继续发挥作用的;
(四)复评后仍不合格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命名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