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67/2022-24737 | 分 类 | 行政处罚信息 市场监管 决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15 |
文 号 | 泰市监处罚〔2022〕8号 | 有 效 性 |
当事人:江苏森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MA1R9AWG4M
住所(住址):泰州市高港区新港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亚光
当事人向滁州市鑫济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只装)中,2只独立包装的口罩标示有“一起向未来”“Together for a Shared Future”字样,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销售数量为39289只,经营额为23573.4元,违法所得13358.26元。
当事人销售标示有“一起向未来”“Together for a Shared Future”字样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五条第一项“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应当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598只;
2.罚款47146.8元;
3.没收违法所得13358.26元。
罚没合计60505.06元。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