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864/2023-15590 | 分 类 | 医疗保障 社会保障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02 |
文 号 | 泰医保发〔2023〕5号 | 有 效 性 |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享受生育保障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3〕5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直属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切实降低养育成本,优化参保人员生育待遇享受条件,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号)要求,现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障待遇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的计发标准发放;领取参保人员生育津贴时,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能够提供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等相关材料或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相关信息的)规定的,可享受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
二、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分娩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三、灵活就业人员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分娩的,但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2年9月7日(含)至发文之日期间生育的参保人员,因未能提供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或未能获得相关信息)而未享受生育保障待遇的,追溯执行上述政策。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待遇,执行时间追溯至2023年1月1日。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