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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泰政发〔2018〕140号 发文日期: 2018-09-10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日

         

        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另行给予奖励。

        第四条 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

        (三)机器设备的搬迁补助费,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一次计算;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第五条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过渡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选择改建地段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

        (二)选择其他地段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8个月。

        第六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因非被征收人原因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自行过渡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过渡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七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户口与被征收房屋一致,被征收人在该房屋中实际居住的,按照下列最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分户、析产的除外。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低于21万元的,按2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55平方米的标准指定安置一套住房,55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过5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各区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结算房价。

        第九条 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助和奖励标准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政规〔2014〕12号)同时废止。之前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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