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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330/2009-02108 分 类 政策文件 民政、扶贫、减灾,扶贫 意见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09-05-15
        文 号 泰政发 [2009]83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15 00:00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人民政府53号令),结合《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文件精神,依法推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和目标任务

          (一)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各级政府要将就业工作列为“一号工程”和为民办的“第一实事”,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全市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推动全市的就业工作。各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二)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乡镇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利用各新闻媒体,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宣传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宣传各地各部门促进就业的做法和经验,宣传企业扩大就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以及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市政府每两年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个人以及就业再就业先进个人、创业明星给予表彰和奖励。要通过广泛宣传,努力为创业就业营造良好的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建立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四)统一规范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各地应当加快贯通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高校毕业生市场,尽快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功能齐全、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求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等行为。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要承担全市就业服务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就业服务工作,并直接向社会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站承担面向辖区的就业失业动态管理,为群众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服务。到2010年,全市要实现四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全覆盖。

          (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主要包括:

          1.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六)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各级政府要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坚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就业规划和劳动保障管理,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取消农村劳动者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把已在单位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七)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功能。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适应市场变化和服务对象的新需求,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优质服务。倡导以“诚信服务、真情相助”为核心的就业服务理念,鼓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新就业服务,推行文明服务、公开服务、主动服务、承诺服务、个性服务和高效服务。按照“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实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注重细节”,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依托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援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三、切实做好特殊人群的就业援助工作

          (九)就业困难对象的范围:

          1.城镇零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

          2.就业困难的“4045”人员;

          3.享受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5.持《残疾证》的残疾人;

          6.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7.城乡毕业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8.农村退役士兵、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9.现役军人农村籍家属;

          10.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和撤组建居的农民。

          除上述对象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以外,还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十)完善就业困难对象登记制度。各地要加强“双零”家庭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对申报的就业困难对象,要及时核发有关证件,并注明困难类别,凭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向社会公示“双零”家庭及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开通就业援助热线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机构对经申报的“双零”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要进行专项调查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和数据库,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对辖区内认定的“双零”家庭及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一对一”帮扶,建立周巡查制度,实行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鼓励自谋职业等帮扶措施,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双零”家庭及就业困难人员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

          (十一)全面落实城乡“双零”家庭及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扩大政策覆盖面,切实兑现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增加政府差额购买岗位的数量,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从2009年起,凡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的行政事业编制外的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统一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扎口管理,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凡吸纳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低工资标准40%的岗位补贴和五项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围绕市场需求和“双零”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培训愿望,积极开展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免费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加大农村贫困家庭技能就业帮扶力度,对全市范围内所有农村贫困家庭实施“五包”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提高技能,实现就业,最终实现脱贫致富。

          四、大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

          (十二)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活动。以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抓手,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坚持从提高创业意识、增强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入手,开展多形式和多模块的创业指导和培训,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努力使新增企业数量、参加创业服务、自主创业、带动就业人数以及人民群众对创业环境的满意度大幅提高。到2011年,在全市基本形成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培训扎实有效、创业效果显着的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十三)构建优质的创业服务体系。各地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资金扶持、创业孵化、政策落实和跟踪服务等多方面的内容,建立和完善“创业服务绿色通道”制度,推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和承诺等办法,实行“超市化”的服务模式,切实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率。

          (十四)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创业门槛,对于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出资方式、出资额不受限制,由投资者自主确定。对于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制企业的,其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超过规定最低限额的,首次出资额只要达到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剩余部分可以自公司成立日起2年内缴足,一人公司必须一次性缴足。进一步减免相关收费,符合相关条件的城乡各类自主创业人员,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实行税收优惠。提高增值税按期纳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月)销售额200元。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和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可同时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在2009年底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返乡创办企业,从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强化资金扶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2万元。合伙经营可放宽到50万元,贷款期限2年。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对于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且还款信誉良好的,可以再享受一次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和一次不贴息的创业贷款。对持有《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贷款的人员由同级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分别给予50%、100%的贴息。对当年吸纳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复核,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但贷款期限不低于6个月。对于返乡农民自带资金返乡创业的,根据实际投资金额,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全额补贴。除小额担保贷款外,银行开办的各类创业贷款,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认定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的,同级财政部门参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给予贴息。

          加大补贴力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就业困难对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最高不超过房租50%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补贴。“双零”家庭成员创业的,且经营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城乡各类失业人员新创办的民营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3年由同级财政给予的本企业缴费工资10%的补贴。

          五、加强失业管理和失业调控

          (十五)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市(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为劳动者免费发放省统一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建立专门台帐,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15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失业人员可以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

          (十六)建立和完善社会失业率定期发布制度。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失业率调查、统计、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社会失业率调查、统计、发布工作作为我市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与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定期交流和通报工作情况,依法开展统计调查;要制定调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不断完善人力资源信息动态更新、维护机制,实现对城乡各类人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信息的规范、准确采集,全面掌握区域内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就业、失业状况。

          (十七)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各级政府要通过确定预警指标体系,建立失业信息调查系统,对失业预警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及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可能出现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和调控,保持就业稳定。

          六、强化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八)完善劳动预备培训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12个月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要加大扶困助学力度,帮助其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十九)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各地应建立就业见习制度,提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见习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生活费,并提供人身意外伤害综合商业保险。见习期满后自主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给3000元和两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标准执行。

          (二十)强化在职职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应加强在职职工的培训,特别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推动和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步伐,减轻职工负担,提高他们参加技能考评的积极性,对在职职工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给予一定的培训鉴定补贴。

          (二十一)积极开展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各级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对失业人员要普遍进行一次就业指导,帮助他们认清就业形势,更新就业观念,树立自主就业意识,为他们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和求职方法。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失业人员的个性化特点,免费为他们开展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就业竞争力。

          七、加大财政对就业工作的投入

          (二十二)加大对就业工作的资金筹集。各地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市、市(区)财政按照不低于上年10%的增长幅度安排就业资金预算。就业资金的主要来源: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失业保险拨入资金、农民创业专项资金、土地有偿收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和农村扶贫资金中划拨部分资金等。

          (二十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就业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收支两条线严格规范使用。同级财政预算和失业保险拨入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贴息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服务和实施促进就业项目所需费用;农民创业专项资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农民创业、劳务输出培训补助及考核奖励;土地有偿收费划拨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上述资金可在一定幅度和范围内调剂使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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