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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330/2013-04317 分 类 市政府办文件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13-08-08
        文 号 泰政办发〔2013〕165号 有 效 性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03 09:01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8日

         

         

         

        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以及《泰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泰政发〔2010〕159号),参照中央和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有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市政府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文化传媒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行业、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分类确定符合企业个性化要求的考核指标,实事求是,分类考核,增强考核工作的可计量性、可核查性、可操作性。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或专项奖励挂钩。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会计年度为考核期。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年初由市国资委(文化传媒企业由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下达考核指标,年终按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较结果计算考核分值、确定考核结果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权重分别为20%和30%。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母公司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按照企业合并口径计算时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平均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因客观因素变化,对企业考核基本指标完成产生重大影响的,如政府直接或追加投资,土地、固定资产重估(评估),产权转让,出售主业资产,整体上市,重大会计政策变动,税率变化,经核准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核减所有者权益等,予以扣除或给予视同。

        文化传媒企业年度利润总额指标权重为15%,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权重为15%。

        主要承担政府投融资和建设发展任务、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的企业(主要是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年度利润总额指标权重为20%,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权重为20%。

        (二)分类指标权重为40%。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和经营特点,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和主要工作,反映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工作成效。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职工工资增长率、职工社会保险费缴存率、总资产增长率、资产负债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具体指标及分值由市国资委统一下达。

        文化传媒企业分类指标权重为60%,主要包括社会效益指标和行业分类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反映文化传媒企业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承担社会责任等工作情况,包括履行文化宣传职责、社会公信力与影响力、群众满意度等;行业分类指标反映文化传媒企业所处行业和经营特点,突出主营业务和主要工作,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工作成效等。具体指标及分值由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统一下达。

        主要承担政府投融资和建设发展任务、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的企业,分类指标权重为50%。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融资及投资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债务偿还情况、成本费用控制、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资产负债率、上交税金等指标。具体指标及分值由市国资委统一下达。

        (三)综合评价指标权重为10%。是市国资委对企业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完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的综合评价,包括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治理结构改革、投融资管理、资产财务管理、职工薪酬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综合信息工作等。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每年年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经营状况,提出当年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文化传媒企业同时报送市委宣传部)。

        (二)审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由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初审,方法如下:

        1.利润总额目标值=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80%+上年考核目标值×20%(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加权平均的权数由近及远分别为50%、30%、20%;初次考核时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完成值代替上年考核目标值)。

        2.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80%+上年考核目标值×20%(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加权平均的权数由近及远分别为50%、30%、20%;初次考核时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完成值代替上年考核目标值)。

        3.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融资任务和投资建设任务目标值以市政府下达或批准的目标任务作为目标值。

        4.分类指标中定量考核目标值原则上参照上述方法核定。

        (三)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四)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企业应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分析和考核目标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下达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二)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事故、重大投融资与担保、重大资产损失和资产重组、债务重整等重要情况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通过财务监督、经济运行分析、绩效评价等手段加强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动态监测,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出提示,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之前,由市国资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决算和考核指标进行审计;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等资料,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相关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统计资料,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计分方法见附件),提出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奖励或绩效薪酬初步方案。

        (三)市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初步考核结果反馈企业。企业负责人对方案有异议的,可及时书面向市国资委反映。

        (四)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专项奖励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的专项奖励。专项奖励方案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确定,除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的企业不予奖励外,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120分以下企业分三档进行奖励,其中:

        一档企业:综合考核得分110(含)—120分;

        二档企业:综合考核得分100(含)—109分;

        三档企业:综合考核得分90(含)—99分。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部分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薪酬管理,具体企业名单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

        第十四条  基本薪酬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基本薪酬每年核定一次,由市国资委核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

        第十五条  绩效薪酬是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所确定的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的组成部分。绩效薪酬以基本薪酬为基数,在其基本薪酬的0~2倍之间确定。

        绩效薪酬计算办法:

        1.当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在105—120分之间时,绩效薪酬在1~2倍基本薪酬之间确定。即:

        绩效薪酬=基本薪酬×〔1+(考核得分-105)/(120-105)〕

        2.当考核得分在90-105分之间时,绩效薪酬在0~1倍基本薪酬之间确定。即:

        绩效薪酬=基本薪酬×〔(考核得分-90)/(105-90)〕

        3.当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时,绩效薪酬为0。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利润总额或净资产收益率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的,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何种档次,其绩效薪酬不得高于上一年。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与当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一般不得超过上一年。企业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年度薪酬纳入当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当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予以剔除。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的分配系数为1,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分配系数为0.6~0.9,但平均不得超过0.8。具体由企业根据不同领导人员的责任和贡献等研究确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制度转任非领导职务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不高于0.7;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干部管理制度转任非领导职务的,分配系数不高于0.6,具体由企业根据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中的基本薪酬按月兑现,绩效薪酬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当年在企业任职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的薪酬。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实行风险金管理办法。

        (一)市国资委依据考核结果核定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企业应在收到市国资委核定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从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绩效薪酬中按20%的比例计提风险金,并上缴市国资委。风险金余额达到本人上一年度薪酬总额后不再缴纳。

        (二)市国资委对风险金实行专项管理,在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离任)后依据审计部门的任期(离任)审计报告返还风险金(不计利息)。

        (三)如任期(离任)审计报告或其他有关材料证实企业负责人应承担一定责任的,视情况扣减部分风险金后返还。除企业负责人个人责任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原薪酬分配系数相应扣减风险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在收到市国资委绩效薪酬核定通知后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实施分配,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薪酬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发放情况专项检查制度。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的部分,并对企业、企业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由企业按照具体的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市政府批准外,不得再从本企业和下属企业(包括在所属子企业兼职的)领取或变相领取任何工资性收入或福利性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列入企业成本。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投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重要子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应报市国资委批准。控股、参股子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由企业委派的董事或国有股权代表提出管理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经批准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期间,由于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企业改革重组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指标正常执行或导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调整、解除或终止考核指标。

        第三十条  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挂钩的企业不执行专项奖励办法。

        第三十一条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由市国资委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专项奖励和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专项奖励的分配原则上主要负责人不少于40%,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企业根据不同领导人员的责任和贡献等研究确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或专项奖励)制度,将其全资和控股子企业负责人每年的薪酬(或专项奖励)分配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并按市国资委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造成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违反国家相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准则,虚报、瞒报财务会计信息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市国资委将根据具体情节,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其专项奖励或年度绩效薪酬。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施行。

         

         

         


        附件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综合得分+分类指标综合得分+综合评价指标综合得分

        二、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为20分。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4分。

        文化传媒企业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15分。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3分。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为30分。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30分。高于目标值相应加分,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文化传媒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15分。高于目标值相应加分,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3分。

        主要承担政府投融资和建设发展任务、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相应加分,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三)分类指标:基本分为40分。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最多扣8分。

        文化传媒企业分类指标基本分为60分,具体指标及分值由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统一下达。各项指标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但累计加分不超过12分;各项指标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但累计扣分不超过12分。

        主要承担政府投融资和建设发展任务、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的企业,分类指标基本分为50分。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50分,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最多加10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最多扣10分。

        (四)综合评价指标:无基本分,满分为12分。按照重要性和引导性原则,选取评价的每项内容分值为1—3分,各项评价分合计不超过12分。

         


        泰政办发〔2013〕16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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